第73号《攀枝花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已经2005年5月24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市长:孙平攀枝花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依法及时处理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市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侵犯其合法权益,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提出的控告、申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比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职责执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受理未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且已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的对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受理未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且已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的对本部门工作机构和下级工作部门的投诉。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投诉,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管理。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投诉,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受理或者由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受理。第二章投诉范围及方式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投诉: (一)行政许可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三)行政处罚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六条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递交投诉书。公民递交投诉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第七条投诉人在投诉时应当提供下列情况: (一)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 (二)被投诉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或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及执法证编号; (三)投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投诉受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书证、物证等材料; (五)投诉的日期。第三章投诉的受理与处理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公民口头投诉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投诉时间等内容。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不予受理的,应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10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告知投诉人; (二)对于尚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投诉案件,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三)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投诉,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四)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对行政诉讼结果不服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或申诉。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日内,通知被投诉的行政机关。被投诉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确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作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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