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专项建设用地的管理
城镇用地管理
工矿用地管理
交通用地管理
军事用地管理
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镇用地管理
一、城镇及城镇用地的概念
城镇属于居民点的范畴。所谓居民点,是人们聚居和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资料集中配置的场所。
城镇型居民点和乡村型居民点的主要区别是:城镇一般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的中心;城镇以非农业人口为主且高度集中;城镇的工商业发达,具有集中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
在建设用地管理中所指的“城镇”,即指整个城镇型居民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大、中、小各类城市和各级建制镇。
第一节城镇用地管理
(二)城镇用地概念及分类
城镇用地,是指城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土地。所谓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和因城镇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一是城镇建成区
二是规划控制区。该区域一般为城镇建设的后备用地,目前可能仍为农副业用地,但随着城镇的建设发展,这些用地将逐渐转为城镇建设用地。
第一节城镇用地管理
根据国家统一分类标准(GBl37—90),城镇用地可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1)居住用地是指居住小区或居住街坊内的住宅建筑用地、道路用地、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公共设施用地是指服务于整个城镇或城镇内一定区域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用地,它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第一节城镇用地管理则
(3)工业用地是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道路等。
(4)仓储用地是指专业用来存放、储备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用地。包括储备仓库、转运仓库、危险品仓库、露天堆场以及其他的辅助设施用地。
(5)对外交通用地是指城镇对外交通运输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机场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6)道路广场用地是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7)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是指设置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及工程构筑物的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用地等。
(8)绿地是指城镇市区或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如公园、街巷中的绿地,路旁林荫道,防风、防沙防护林等
(9)特殊用地主要包括城镇范围内的军事用地、保安用地、外事用地等
(10)水域及其它用地包括水域、城镇建成区内的零星农用地、空闲地、露天矿用地、自然风景区用地等。
第一节城镇用地管理
(三)城镇用地定额指标
是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受城镇规模、城镇的社会、经济、文化、自然等条件的制约
各类城镇人民政府应依据国家颁布的控制性指标,制订或选择适合本地的定额指标
城镇用地定额指标,可分为总体规划用地指标和详细规划用地指标两类
前者是城镇发展的控制性指标,是编制城镇总体规划的依据;后者则是制定和审批城镇各建设小区用地计划的依据,是城镇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的具体指标。
第一节城镇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镇用地管理
二、城镇规划及用地选择
(一)城镇规划:(P222-224自学)
城镇规划就是一定时期内城镇建设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计划,是城镇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P222)
(1)城镇总体规划的内容
(2)城镇详细规划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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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用地选择
以城镇规划及城镇土地利用规划为依据,在充分调查城镇自然环境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城镇各项工程建设的要求,进行用地适宜性评价,正确选择和合理组织城镇各项用地。
一类用地:即宜于建筑的用地。这类用地一般自然条件比较优越(如地形平坦、地块规整、有良好的地质条件等)能适应城镇各项设施的建设要求,不需或只需稍加简单的工程准备措施即可用于各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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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用地:即基本宜于建筑的用地。这类用地在某一或某几方面对城镇建设有不利影响(如地下水位较高、地形坡度大、抗洪标准偏低等),需要采取一定的工程措施加以改造才能适于建筑,且对城镇设施及工程项目的布置有一定的限制。
三类用地:即不适宜于建筑的用地。一般为自然条件极差的地段,如因特殊需要必须作为城镇建设用地时,则需采取特殊的工程技术措施后才能用于建设。三类用地还包括某些用地条件较好,但受人为因素影响而不能作为建设用地的地段(如高产农田、矿产埋藏地、水源卫生防护地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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