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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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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市的工业布局,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鼓励企业搬迁到工业开发区(园区),实现产业向园区集聚、工业化和城镇化协同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业企业,是指原址土地位于城市规划范围内,搬迁改造前原址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的企业。第三条适用于本办法的搬迁改造主要有以下情形:(一)原址土地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且具备独立开发条件;(二)原址土地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但缺乏独立开发条件。由所在城区政府提出连片开发方案,报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搬迁办”)同意后,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工业企业的搬迁改造工作,研究决定重大的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协调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搬迁办),负责拟定全市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库,制订具体的搬迁改造政策,组织审核企业搬迁改造方案;负责企业搬迁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实施,协调企业搬迁改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修改提示:对比旧政策,以项目库替代搬迁计划,市搬迁办审核企业搬迁改造方案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要求第五条搬迁改造的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原址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产权清晰,合法、无争议;(二)搬迁后原址土地必须交由政府收储;(三)必须在柳州市辖区范围内落实新址土地用于项目建设。原址土地面积小于5亩,购置新址土地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市搬迁办同意,可以购置或者租赁柳州市各工业园区内的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第六条新址项目要加大技改投入,提升装备水平,实现集约化生产。企业搬迁后生产规模原则上不小于原址的生产规模,但对产能过剩行业(具体行业项目参照当时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要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不得借机扩大产能。(修改提示:对比旧政策,不在单一要求企业提高扩大产能,而是从实际出发,统筹分类,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鼓励转型升级,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取消了税收验收要求。)第七条搬迁后改行从事其它工业产业的企业,新入产业要符合柳州市工业经济发展方向,且新址项目总投资额度不低于搬迁改造总补偿费用(含原址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收购补偿和原址土地出让净收益扶持资金)。(修改提示:对比旧政策,根据市场发展的实际,允许部分企业搬迁后在柳州辖区范围内改行从事其它工业产业,但搬迁后总投资额度不得低于规定要求,所指总投资额应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投资的总额。)第八条单个搬迁改造项目自正式批复起到搬迁项目提请验收的实施期限为3年。企业购置新址土地开工后向市搬迁办申请给予正式搬迁改造批复文,自获得正式批文后,原则上3年内企业要将原址土地交付政府收储,并完成搬迁改造及项目验收申请工作,否则取消相关政策享受资格。确因搬迁改造工程量大、员工安置难等因素影响,无法按期完成搬迁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市政府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决定。(修改提示:对比旧政策,限定搬迁改造项目实施的期限,对于指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完成的企业取消相关政策,督促企业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加快企业搬迁改造进度。)第三章可享受的优惠政策第九条符合条件的搬迁企业可以享受原址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收购补偿和原址土地出让净收益扶持。(一)原址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收购补偿。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如下:原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有合法产权手续的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由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及建(构)筑物现值的评估结果协商,经市国土局和市财政局确认。地上有合法产权手续的建(构)筑物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及不动产登记证的建(构)筑物。无合法产权手续的建(构)筑物原则上不予以补偿。(修改提示:对比旧政策,不再按照建筑物的重置价的60%计算,按建筑物现值进行评估计算,无合法产权的不予以补偿。)(二)原址土地出让净收益扶持。市财政部门将原址土地出让净收益的70%用于支持企业新址建设和发展。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需提高原址土地出让净收益扶持比例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进行决定。企业可申请提高扶持比例的情形主要有以下方面:;,且用地比例超过原址土地面积30%以上的。(修改提示:对比旧政策,原址土地出让净收益扶持修改为固定比例数70%,不再采用分段阶梯比例扶持,且扶持额度有所提高。)第十条厂房数量多、面积大的工业企业搬迁也可按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进行补偿,按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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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