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细则第一章章总则第一条为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计,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被征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市区内,有农业户籍,依法享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被政政府批准征收的农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农民,是指依法享有土地承承包经营权,土地全部或者大大部分被依法批准征收、征用用时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农业户户口的16周岁以上的人员。。第四条被征地农民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险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的养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一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保险费用。对征地农民养老保保险费不到位的,不得强行征征地。各行政职能部门按各自自权限分别负责被征地农民的的养老保险具体工作。市政府要将征地补偿支出纳入入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预算。。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确保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补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费用用。第六条按征地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征地补偿偿费,在支付由集体经济组织织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后,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征地补偿费用不能满足被征地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由当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用权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确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房及社会保障等问题得到妥善善解决。第七条市财财政部门应当直接将征地补偿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偿费拨付到社会保障、个人和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要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的筹集、划划转等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民养老保险金的落实和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时时办理参保手续。逐步建立城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体系,将将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困难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延伸到被被征地农民。负责全市被征地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承办与与管理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保险工作。第二章参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资格的确认认第八条参加养老保保险人员,按照被征地农民的的年龄,划分为被征地参保人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被被征地参保人员; 男年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为被被征地养老人员。年龄龄计算时段以政府依法批准并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公告》之日为准。第九九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保险资格的确认。对于土地全全部或50%以上被征收的农农民,由被征地农民所在的村村民委员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确确定的参保人数确定参保人员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论通过并公示一周后,由被征征地村民委员会上报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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