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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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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3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9-03【生效日期】1997-09-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石家庄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1992年2月2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25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1994年4月29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建设用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保障国家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手续办理。使用国有土地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第三条第三条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用,统一出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占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第四条第四条国家建设需征用土地的,应当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并依法予以补偿。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阻挠依法征用、出让土地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禁止强行先占后征。第五条第五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建设用地统一征用、统一出让工作。第二章征用土地第六条第六条国家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用地单位需持项目有关文件,在当年9月底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下年度用地计划。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计委对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汇总的用地计划进行审查,并向省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未预报计划,而又需要建设用地的重点项目,可以按程序补报。第七条第七条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省下达我市的用地指标,依据用地单位申请用地计划的证件和基建计划,核发《用地指标通知书》。第八条第八条用地单位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到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定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九条第九条用地单位持下列资料到所在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一)《用地指标通知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基建计划、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四)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改造、扩建单位附原厂区现状图;(五)占用河道、河堤和护堤地、国营林场、集体林地的,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六)其他有关文件。第十条第十条土地管理部门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按规定分别缴纳耕地占用税、旧城改造费、新菜田开发基金、土地管理费等税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应自预收税费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批复或向上级申报。经批准后,五日内办结征用手续,并核发土地使用证件。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用地单位在办理征用土地拨款手续时,应向银行提交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协议书和收费通知书。银行应按协议书和收费通知书规定的款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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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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