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室室务会议审议案件记录案件名称主持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理主办人审理承办人记录人会议记录室务会议审议案件记录应载明:一、案件基本情况二、讨论发言记录三、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填写不下可另附纸)参加会议人员签名制定依据:中共中央纪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审理部门集体审议案件。由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汇报案情要言必有据,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事实。讨论中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允许为犯错误者申辩。然后根据会议决定写出审理报告。讨论中如有不同意见,同时上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承办人办理的案件,要经过案件审理部门室务会议审议。审议时,承办人根据起草的审理报告,如实清楚地汇报。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提出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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