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发文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4日沪关院〔2017〕2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切实改进文风,严格控制发文数量,推进学院发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总署编制的《海关公文处理工作手册》、《海关公文实务》、《海关公文工作处理办法》(署厅发〔2012〕318号)精神,结合总署公文系统发文规范,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是学院文件和规章制度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印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确需发文贯彻中央、省、市或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的,要重点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措施,不再照抄照搬。第三条学院公文处理工作及对外的各类公文审核制发归口办公室管理。各部门落实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发文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学院内设部门不对外正式行文,各部门之间的日常联系原则不另行发文,对确需行文的,由各部门遵循二级管理权限制发函件,具体行文规范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部门应遵循精简发文数量的原则,每年年末向办公室报备归档文件。第二章系统公文主要发文形式第五条在公文系统中根据不同文种、内容选择不同发文形式。学院日常发文中需要用到的发文形式主要包含三种:关文、关函、关传。(一)关文属于正式行文。指使用“沪关院文件”格式和使用“沪关院×文件”格式制发的命令、决定、通告、通知、报告、请示、批复等公文。、报告;向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教卫党委报送报告;转发中央、海关总署、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同志讲话和中央、海关总署、教育部、上海市教委文电;、院校签订行政互助协议、合作备忘录及其他需报请备案的事项;;,涉及机构、编制的通知;“沪关院文件”、编“沪关院×文件”文号并加盖学院印章的院发文件。(二)关函属于非正式行文。指使用“沪关院函”形式向不相隶属机关制发的涉及洽谈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等形式的公文。、院校、不相隶属机关一般性的事务联系,包括通知召开会议、要求报送情况、材料、数据等;“沪关院函”发文字头制发的非正式行文。(三)关传属于非正式行文。情况紧急时,可采用“沪关院传”或“沪关院×传”的传真电报形式制发关文和关函,内容形式按总署办公厅制定的统一固定格式发送。第三章系统公文部分要素说明第六条系统公文部分要素说明如下:(一)标题标题指用事由来表述公文主要内容及所属种类。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内容与文种三部分构成。如:“上海海关学院关于呈送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二)正文、附件请参照不同公文种类写作要求表达公文内容。公文内容采用方正仿宋三号字体,行距采用固定值30磅。公文内容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方正黑体字,第二层用方正楷体字加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方正仿宋体字加粗标注;请注意,同一层级小标题字体格式必须统一。公文如有附件,请参照正文格式。(三)主送机关主送机关用于标识公文主要收受机关(即发文机关要求对公文予以办理或答复的对方机关)的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的统称。“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送形式。(四)公文处理的其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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