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前海函〔2017〕658号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前海港城8街(港城17街-二号明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你司提交的《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在前海合作区妈湾片区建设本项目,同时对该项目要求如下:一、该项目起于港城十七街,止于二号明渠,长约70米,为城市支路,设计车速20km/h,道路红线宽16米,双向两车道、本项目除道路工程外,还包括给排水工程、再生水工程、照明工程、电力电信、燃气工程、绿化工程以及港城十九街、妈湾二路、二号明渠边的三条总长度约500米的污水管。如有扩大规模、改变用地性质或改变用地位置须另行申报。二、项目建设期内,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后回用于洒水降尘,生活污水依托前海集中施工营地排水管网送往南山污水厂处理。需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各类施工机械产生的废气。施工噪声需要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要求,未经批准,中午(12:00-14:00)和夜间(23:00-次日7:00)禁止施工作业。建筑垃圾运往指定建筑垃圾受纳场进行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三、施工期间,须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避免破坏生态环境;施工结束后,须采取恢复植被及其他措施,恢复或重建良性自然生态系统。四、项目建成后,确保道路施工质量,加强路面管养维护,道路两侧选择具有较好吸收尾气、噪声作用的乡土植物,实施乔灌草结合的立体绿化。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六、如群众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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