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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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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有效督促各业务庭和人民法庭严格依法办案,加强立案、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案件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第三条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各类案件的程序、实体及法律文书的质量等进行的内部监督检查。评查的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再审案件及其中止审理、中止、终结执行案件以及不予受理、管理异议、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财产保全等案件。评查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通知书、告知书、提示书以及与案件相关的批复、公函、司法建议书等。第四条审判监督庭为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案件质量评查、质量评查通报、建立案件质量档案、汇总各类质量评查数据,提供岗位考核依据,并向分管院长、院长负责和报告。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每月抽查案件2件。第五条审判监督庭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报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第二章案件质量内部监督评查的范围第六条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分为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常规检查是指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第六章所确定的评查标准范围对各类送检案件的质量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常规检查不少于送检案件总数的40%。专项检查是根据本院审判实践的需要或上级法院的要求,对已经生效的某一类或个别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对下列案件进行专项检查:(一)案件相似,判决结果有重大差异的案件;(二)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的案件;(三)其他需要专项检查的案件。第三章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制度第八条送检案件须经承办人员自行检查后移送审判监督庭评查。第九条各送检单位应在每月5号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办结的案件、裁定中止审理的案件以及中止、程序终结的执行案件按规定装订成卷后填写送检案件登记表送审判监督庭评查,办结案件填写送检案件登记表一式三份,中止审理案件以及中止、程序终结的执行案件另表登记一式二份,同时办理送签手续。上诉案件待二审法院发回后送检。若迟延送检的,按照本院岗位目标责任制有关规定进行扣罚。第十条审判监督庭应及时反馈评查意见,听取被检者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对评查出的差错承办人员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逾期补正或不予补正的,按照本院岗位目标责任制有关规定进行扣罚。第十二条审判监督庭以书面形式每月15日前向办公室提供相关数据,以用于计算质效评估数据并通报。第十三条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对已经评查案件的差、错部分进行督查。在督查中发现可以补正的差错部分未予补正的,对案件承办人在原扣分基础上予以加倍扣分。第十四条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记入当月干警办结案件质量档案,作为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的岗位责任考核、晋升定级、评先报功的依据。第十五条审判监督庭应对送检案件在一个月内评查结束,评查结束后按规定移送档案室归档。中止审理的案件以及中止、程序终结的执行案件经评查后由承办人员领回(执行案件由执行局综合组统一领回,行政非诉案件由行政庭内勤统一领回)。审监庭未按要求完成评查任务或怠于履行评查职责的,按照本院岗位目标责任制有关规定进行扣罚。第四章案件质量差错认定及责任承担第十六条案件质量差错认定,由审判监督庭或者参与评查的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认定。承办法官对案件质量差错认定以及对中止审理案件的中止事由不具备的认定有异议的,由承办法官向本部门庭长提出,由该部门庭长与审判监督庭庭长和评查人员交换意见;意见不一致的,交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第十七条差错责任应由直接责任人员及相关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案件差错扣分以累计方式进行,每季度汇总报政治处,按岗位责任制规定予以处罚。(一)程序方面差错的,独任审理的案件,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审判长承担主要责任,承办法官承担同等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承担次要责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发生相关程序方面差错的,合议庭意见正确的不承担责任,但因合议庭遗漏主要事实、重要证据,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承担责任。(二)实体方面差错的,独任审理的案件,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根据评议记录分担责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发生相关实体方面差错的,合议庭意见正确的不承担责任,但因合议庭遗漏主要事实、重要证据,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承担责任。(三)法律文书方面差错的,独任审理的案件,由承办人承担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般差错,由承办法官承担责任;重大差错,由审判长、承办法官承担责任。(四)各类案件笔录制作中存在的差错由承办法官、书记员共同承担责任;案卷装订方面存在的差错由书记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法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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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