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法院
案件信息输入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案件信息管理工作,正确应用和操作浙江法院审判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我院案件信息输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立院案件信息录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副院长组成,院长任组长,分管办公室的副院长任副组长,作为我院案件信息管理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案件信息管理办公室,执行案件信息领导小组的决定。成员为办公室主任、网管员组成,负责全院案件信息录入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检查、督促、技术支持和技术维护。
第三条案件信息录入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完整”原则。无论审判管理系统设置的审判信息输入项目是必输项还是非必输项,只要案件审理中发生此情形而审判管理系统中有输入项的,均应及时、准确、完整输入信息,做到信息输入与审判过程保持同步,电脑信息与案卷记载保持一致,审判管理信息系统自动采集和生成的各类数据与我院审判实际情况相符合。
第四条根据案件的一般审理流程,确定各阶段审判信息的输入责任人如下:案件立案信息由立案人员负责输入;案件结案前的审判信息(包括结案信息)、结案后至申请归档前的信息(包括申请归档信息)由案件主审法官负责输入;案件归档信息由办公室档案员负责输入。
第五条信息输入工作纳入本院岗位目标管理和“一岗双责”考核范围。
第六条输入人员应对所输入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信息输入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信息输入
第七条立案人员应在立案的同时将立案信息输入审判管理系统。
第八条由立案庭直接排期的案件,分案和第一次开庭登记信息由立案庭人员在排期的同时输入。再次开庭登记信息由案件主审法官在开庭日期确定的同时输入,最迟在通知当事人开庭或者发送传票前输入。
非立案庭直接排期的案件,分案信息由审判庭负责分案的人员在分配案件的同时输入。开庭登记信息由案件主审法官在开庭日期确定的同时输入,最迟在通知当事人开庭或者发送传票前输入。
第九条开庭结果信息由案件主审法官在该次庭审结束后次日前输入。
第十条诉讼保全信息包括保全措施的起止时间、具体保全内容和保全裁定书等。系立案庭办理的保全手续,由立案庭保全法官在采取保全措施后次日前输入;系业务庭办理的保全手续,由业务庭的承办法官在采取保全措施后次日前输入。
第十一条按照本院规定由案件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交由行装科委托审计、评估、鉴定或检测的审计鉴定评估信息由案件主审法官负责输入。事由起始日期为委托之日,结束日期为收到中介机构报告之日。
第十二条审判组织信息包括审判长、主审法官、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分案时已确定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的,审判组织信息由分案人员输入。分案时已确定主审法官、尚未确定合议庭其他成员及书记员的,合议庭其他成员及书记员信息由案件主审法官在人员确定后次日前输入。
第十三条证据交换、管辖异议、调整审限情况、法定事由、报延长审限、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评议等信息,案件主审法官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次日前输入。
第十四条简易转普通信息,由庭长或庭长授权的专人同步输入审批信息。授权专人输入的,由庭长对简易转普通信息输入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详细身份情况,主审法官应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身份事项确定后次日前输入,最迟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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