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律文化现代价值法律文化论文在现代法治的进程中,为了实现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目标,存在着不同的构建模式, 有主张“休克疗法”的, 认为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 必须“先死亡后再生”, 推翻传统的所有价值理念, 在废墟上重新建立; 有主张“本土资源”的, 强调要充分利用中国现有的及传统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价值。然而, 任何法治的构建都离不开自己的传统, 中华民族本源的法律文化是构建现代法治不能割舍、不可或缺并起决定作用的内源力, 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 必须尊重中国传统, 充分利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而且,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确实有不少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容的东西。本文试图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的层面, 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中找寻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 并就此谈一点看法。(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多角透视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 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 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学说占据了重要地位。“自从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人刑’等原则下实行儒法合流的。”法律思想推崇“仁政”,“礼”被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统治方法, 主张“出礼人刑”,在“礼、法、德、刑”的关系上即是“德主刑辅”,强调道德教化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第二, 无讼的价值观, 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的和谐,而“讼”是矛盾的集中体现,无讼才能和谐, 所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取向上素来是“无讼的价值观”,以诉讼为耻, “无讼为德”,无讼成为一种最佳的社会秩序状态,在这种价值观的主导下必然使矛盾的调解止于内部或私了, 这就大大节约了因形成诉讼而需支付的诉讼费、代理费、调查取证和差旅等开支, 大大节约了社会成本。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见利思义”价值取向儒家思想的“重义轻利”的主张一直对封建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国古代思想家强调在“义”与“利”发生矛盾之时, 应当“义以为上”,“先义后利”,“见利思义”,反对“重利轻义”,“见利忘义”。中国是一个农业社会, 经济落后, 统治者的重农抑商的政策使商人阶层萎缩,“追利”的思想受到限制和打击, 这种对“利”的态度和儒家的“德主刑辅”的思想相联就形成了“重义轻利”的义利观。第四, 集体本位的责任意识, 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在中国传统道德的发展演化中, 公私之辩始终是一条主线,《诗经》中的“夙夜在公”,《尚书》中的“以公灭私, 民其允怀”, 西汉贾谊的《治安策》中的“国而忘家, 公而忘私”等都强调以国家、整体利益为重, 强调一种对集体的责任意识。在思维方式上, 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 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显著特征。从先秦诸子的天人之辩, 到汉武董仲舒“天人合而为一”的命题的提出, 再到宋明理学家的“万物一体”论的形成,整体观鲜明地贯穿于中国古代思想史的全过程。中国古代史以家庭和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和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 个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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