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留学人员的哪些行为构成违约?违约行为须承担什么责任?答:留学人员应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约定遵守相关义务,如留学人员(乙方)违反《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国家留学基金委(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教育部和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擅自提前回国、擅自变更留学国家和留学身份、改变国籍、从事与留学计划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完成回国工作服务期等违反甲方规定和协议约定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甲方对上述违约行为进行如下处理:,甲方经核实后有权停发其国外资助费用,按甲方规定酌情处理,并要求其偿还已领取的全部留学费用和《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的违约金。,甲方经核实后有权停发其国外资助费用,通知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停发奖学金或资助费,按甲方规定处理,并要求其向甲方偿还已领取的按《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确定的全部费用和《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的违约金。(2)对乙方逾期三个月以内回国行为的处理:,逾期未超过一个月者,甲方不按违约行为追究责任。(不含)以上、三个月以内回国者,按照部分违约行为进行处理,乙方应按《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向甲方偿还违约金。但根据乙方申请,经我驻外使(领)馆批准,仍可提供回国机票。(3)对乙方其他违反《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义务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教育部和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50、国家留学基金委对违约行为进行追偿的具体办法是什么?答: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和《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国家留学基金委法律与项目部对违约人员进行违约追偿的具体办法是:(1)留学人员一经确定已发生违约行为,国家留学基金委即将《赔偿留学资助费用、违约金通知书》(附后)发至留学人员本人及其经济担保人(即协议书的丙方)。留学人员本人及其经济担保人应在限期内做出答复,并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赔偿。(2)违约人员将所赔偿的出国留学资助费用和违约金直接缴纳到国家留学基金委。缴纳方式可采取本人缴纳、委托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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