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表1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并组织落实创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贯彻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落实,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墓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六)贯彻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有关离退休政策。(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负责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泸(回泸)工作或定居实施办法。(八)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王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十)负责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一)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的贯彻落实,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十二)负责国(境)外人才、智力引进工作,负责相关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负责出国(境)培训工作。(十三)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十四)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组织实施;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表2一、行政许可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实施依据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六款: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初级的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级的由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高级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政府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4〕10号)等规定,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审批”。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6.《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县(市、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川府发〔2014〕80号)。7.《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留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12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相关信息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场告知申办人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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