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分析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突飞猛进。公民的受教育权也逐渐得到了保障,但是,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现状在很多方面仍然不尽如人意。但是,受教育权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应当得到进一步保障。关键词:公民受教育权不平等一、受教育权的概念(一)我国法律中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我国宪法第46条对受教育权的规定:“中华人名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教育法第9条第2款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从此,可以看出国家对公民受教育的重视。国内学者的主要观点国内学者对于受教育权的概念主要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声音:一类是从公民权利的享有及国家义务的保障的角度而言。例如秦惠民教授认为:“从本质上说,现代社会的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为接受教育而要求国家依法做出一定行为或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一类是从公民权利享有角度而言,其中李步云教授认为,“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在各级各类学校、各种教育机构或通过其他途径学的权利。劳凯声教授从权利的要素的角度出发,将其移植到“教育”中来,得出受教育权的基本涵义:“公民作为权利的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的接受教育的能力和资格。”《教育大辞典》中是这样定义的:“受教育权是由法律规定,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从以上可以看出,受教育权不仅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国家的义务。现在受教育权更多表现为社会性。对此,林来梵教授有过精彩的论述:“适龄儿童和少年的受教育权利,尤其是其亲权人的施予教育的自由,在理念上均可视为自由权或消极的权利。然而,公民的自我教育毕竟存在着诸多的局限,尤其是在科学与技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里,人们必须要求国家为教育活动提供合理的教育制度、适当的教育设施以及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为此,受教育的权利更主要的体现出其作为一种社会权利或积极权利的性质。”由此,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实现,更多的体现在公平地享受教育资源和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上。公民受教育权现状虽然国家保证公民受教育权,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现状不容乐观,一些农村、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因负担不起学费而失学辍学。种种教育制度性资金投入的弊端以及歧视性别规定等使得受教育权的实现还面临很多障碍:(一)义务教育阶段的不公平城乡义务教育阶段的投入有失公允,发展水平严重失衡,教育资源占有和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存在严重的差别。首先,我国政府的义务教育投入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在教育总投入中所占比例偏低,并且从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在各级教育之间的分配情况来看,义务教育所占比例成下降趋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获得的各项政府性资金投入都低于城市。其次,农村地区和社会底层家庭背景的学生失学率较大。虽然自2003年开始,国务院提出了逐步在全国范围内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的保障制度,并为此大幅增加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从而使部分学生尤其是农村偏远贫困地区的学生避免了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窘境,但农村地区和低收入家庭学生在受教育机会方面难以与城市及高收入家庭的学生保持平衡。此外地狱之间尤其是东西部之间教育水平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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