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8年,马里兰州议会制定了一项法律,对未经州议会成立的所有州内银行或银行分支征收15000美元的年税。唯一符合这一描述特征的是合众国银行,其地方出纳员麦考洛克()拒绝支付州税。马里兰州成功地在其自己的法院起诉麦考洛克,对其未能服从州法获得了立法规定的处罚。] 马歇尔首席法官[传达了意见][第一个问题][1]在本案中,作为被告的主权州拒绝承认由联邦立法机构制订的法律责任,原告则辩称该州议会所通过的法律无效。我们将考虑我国宪法中至为关键的部分,并对宪法所标志的联邦和其各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冲突给予意见;它可能在根本上影响政府运作。在接触这类问题时,任何审判庭都会具有一种深沉的责任感。但问题必须获得平和解决,否则它只能成为立法机构互为敌视的源泉,并可能会进一步恶化事态。如果问题应获得和平解决,那么只有本庭才能作出决定。我国宪法把这项重要责任,交给了合众国的最高法院。[2] 第一个问题是:国会是否有权成立银行?[3] 确实,这并不能被认为是尚待解决的问题,完全不受这个国家早先对其争议的影响。现在受到挑战的原则,在我国的历史开端就被引入;它受到被许多届议会的连续承认,并已为司法机构在特别敏感的案件中所决定,被作为规定不可置疑的义务之法律。[4]不可否认,在比这更漫长与完全的默认之后,大胆放肆的篡权可能受到抵制。但可以想见,对于一个有疑问的问题,人类理智可能停滞,而人类的判断可能悬而不决;这一问题的决定所涉及的并不是自由的伟大原则,而是那些都同样是人民代表的权力之调整。如果这一问题不被政府实践所解决,那么它也理应从该实践中获得相当深刻的印象。宪法被立法行为刻意制定,对其信心已产生巨大的财富;对宪法的阐述不应被轻易忽视。[5]根据现行宪法,第一届国会行使了现受争议的权力。成立美国银行的法案,并未突然袭击一个天真轻信的立法机构,或在未受注意时“瞒天过海”而获得通过。它的原则获得其支持者的彻底理解,并受到具有同样热诚和能力的反对者之抵制。先在公正和公开的辩论场合、后又在执法内阁遭到抵制,它的支持者最终说服了思维纯正与理智的国人,并使之成为法律。原来的法律未被延长而过期后,政府面临窘困。这个短期经历说服了那些对其必要性最持偏见的人士;于是现行法律得以通过。因此,要宣称如此生效的法律不受宪法的任何支持,因而是冒昧与显见篡权,确实需要非同一般的勇气。[6]这些看法是正当的,但它们并不是在下列印象之下才提出的,即假如问题是全新的话,将发现法律和宪法不可调和。[7]在讨论这一问题过程中,马里兰州的律师认为,在解释宪法时,这项文件应被考虑为来自具有独立主权的各州,而非来自合众国人民。中央政府的权力据称受到了独一无二的真正主权——各州政府——之委代,并且只有从属于各州之下才能获得行使。[8]要支持这样的主张,无疑是困难的。制定宪法的大会确实是由各州议会选出。但他们所交出的文件只是一项提案而已,没有约束力,也没有任何人主张它有约束力。它被报告给那时存在的合众国国会,并提请它“可根据各州议会的建议,被交给以各州人民选择的代表大会,以获得其同意与批准”。这一程序获得了采纳;且通过制宪会议、国会和各州议会,宪法文件被交付给人民。他们以惟一能使他们对这一议题采取安全、有效与明智行为的方式行动,即通过大会集会。确实,他们是在各个州举行集会——他们还能有什么别的地方集会呢?从来没有任何政治空想家如此疯狂,以至会设想要取消分割各州的界线,把美国人民融为一体。因此,当他们采取行动时,他们在各州采取行动。但他们所采取的措施并不因此而不是人民自己的措施,或成为州政府的措施。[9]从各州举行的批准会议中,宪法获得了其全部的权威。这个政府直接来自人民;它在人民的名义下,得到“制订与建立”;且它的制定是“为了形成一个更完善的联邦,建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定,提供共同防御,促进普遍福利,并将自由的恩赐被及我们与子孙后代。”各州根据其主权能力对此的同意,隐含于召集大会并把该文件交给人民[之行为]。但人民完全有自由接受或排斥之;并且他们的决定是最终的。它既不需要各州政府的肯定,又不能被其否定。如此采纳的宪法具有完全的强制效力,并约束各州主权。[10] 有人提出,人民已经把他们的所有权力上缴给州的主权,再也没有任何权力可给。但在这个国家,他们是否可以重新获得并修正授予政府的权力,当然不是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假如联邦政府是被各州创造的,它的合法性就更值得怀疑。被委托给各州主权行使的权力将被各州自己行使,而不是它们自己创造的一个不同并独立的主权。对于联盟(league)例如邦联的形成,各州主权一定是有权能的。但“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人们认为有必要把这种联合转变为一个有效的政府,具有巨大与最高权力,并直接针对人民行为;这时,所有人都感觉到并承认有必要使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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