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单位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政府采购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纳入本 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国家机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及使用财政性资金其它单位均适适用于《措施》及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措施》第三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
第四条 《措施》第七条所称采购计划是指使用单位按主管单位系统,每十二个月在编制下年度综合财政预算时向财政局报下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财政局按纳入综合财政预算采购项目安排政府采购年度计划。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形式、方法
第五条 《措施》第八条所称集中采购形式是指由市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并和供给商直接结算;分散采购形式是指由招标人会同或委托使用单位组织采购并由使用单位和供给商直接结算。
第六条 《措施》第九条所称公开招标方法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通告方法邀请不特定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应该由招标人在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定媒体上发表或公布招标通告,而且有最少3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资格投标人参与投标。
第七条 《措施》第九条所称邀请招标方法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方法,邀请特定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应该由招标人向3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资格发出投标邀请书,而且有最少3家投标人参与投标。下列采购项目能够采取邀请招标方法采购:
(一)经过公开招标而无合格标;
(二)需要专门技术制造;
(三)采取招投标程序费用和采购价值不成百分比。
第八条 《措施》第九条所称单一起源采购方法是指达成了竞争性招标采购金额标准,但所购商品起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协议追加、原有项目标后续扩充等特殊情况,在此情况下,只能由一家供给商供货。单一起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
下列采购项目能够采取单一起源采购方法采购:
(一)经过公开招标而无供给商投标或只能从某一供给商处采购;
(二)属于专门技术或出于标准化考虑,需要从原供给商处采购;
(三)因急需而不能采取本措施要求其它采购方法采购。
第九条 《措施》第九条所称竞争性谈判方法是指招标人经过和多家供给商进行谈判,最终从中确定中标供给商一个采购方法。这种方法适适用于紧急情况下采购或设计高科技应用产品和服务采购。
第十条 《措施》第九条所称询价采购方法是指采购招标人向相关供给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供给商一个采购方法。这种方法只适适用于采购现货或价值较小标准规格设备。
询价采购必需对比3家以上供给商价格择优选定。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属于高新技术而且复杂、无法提出具体规格,能够采取技术标和价格标分离两阶段招标方法采购。
第三章 招标采购规则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编制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 招标人若编制标底,应密封保留,在定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标本身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可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法。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以前,先发出资格预审通告或邀请,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及相关证实资料,经资格预审合格,方可参与正式投标竞争。采取资格预审方法时,经招标人审查合格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参与投标。
资格后审是指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或经过评标已经有中标人选后,再对投标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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