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
乙级许可资质》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2号)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沪府令2018第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在浦东新区试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企业提出许可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浦东新区注册,愿意采用告知承诺形式,并承诺符合《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相应要求的申请人,在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和资质延续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实施)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本告知承诺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五条(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52号)。
2、《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三条。
第六条(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资历和信誉
1、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业务5年以上;
2、无设计质量事故;
3、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定标准。
(三)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结构、公用设备暖通空调、防化、给水排水、电气专业均不少于1人;
2、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担任过不少于1项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四)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拥有固定工作场所,设计装备配套齐全;
2、组织管理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
3、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第七条(首次申请申办材料)
首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五)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设计许可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个人业绩材料;
(八)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时,第(四)、(五)、(六)项材料可在承诺后30日内,按告知承诺承诺书约定期限提交。
第八条(变更申请申办材料)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变更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证书》(乙级)正、副本原件;
(四)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的有关文件;
(五)及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六)设计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设计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时,第(五)、(六)项材料可在承诺后30日内,按告知承诺书约定期限提交。
第九条(延续申请申办材料)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延续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延续申请表;
(二)《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证书》(乙级)正、副本原件;
(三)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四)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注册证书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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