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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水库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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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保证水利工程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 利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的水库、水闸、泵站、灌区, 20年一遇及以 上标准海塘,省级、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及以上标准堤防、防汛岁修, 钱塘江 维护以及小型水库和重要山塘的巡查、海水淡化工程的运行维护、河道保洁和 水文业务测验等维修养护经费的管理。农村饮水、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等其他工 程的维修养护经费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已建的水利工程进行养护和岁修,维持、 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 不扩大。
水利工程养护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经常性保养和防护,及时处理局部、表 面、轻微的缺陷,以保持工程完好、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包括水土保持、 材料消耗等;水利工程维修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运行、检查中发现工程或设备 遭受局部损坏,可以通过简单的修理、较小的工作量,无需通过大修便可恢复 工程或设备功能和运行,包括检测、更换物料消耗等。
第四条各地要积极筹集落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经费的主要来源:
(1)国有经营性水利资产经营收益;(2)水利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3)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水利建设专项资金);(4)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受益区 依法合理承担的工程维护管理费;(5)地方政府预算内安排。
公益性水管单位(包括事业性质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管理的公益性水利 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以地方财政筹集为主,国有经营性水利资产经营收益优先用 于工程的运行维修养护,省财政设立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按规定 给予适当补助。经营性水管单位(包括满足白收白支的企业性质的纯公益性水 管单位)白筹解决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
第五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基本原则:
(一) 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负责同级管理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筹措,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 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资金筹措。
(二) 专款专用原则。财政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已建 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 深化改革原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浙 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04〕82号)进行改革, 明确单位性质,合理定岗定编,明确岗位职责,公益性水利工程的“两费”纳 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 奖优罚劣原则。根据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考 核结果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安排;考核结果优 秀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六条 本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承担防洪、排涝、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水 库、海塘、河道堤防、水闸、泵站、灌区、海水淡化、水文测验、钱塘江维护、 防汛岁修等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和应急修复,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库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大中型水库(含海岛地区小一型水 库)的维修养护和小型水库、重要山塘的巡查。
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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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