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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个体行医的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样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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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个体行医行政处罚法律适用
本文由一起无证行医处罚,探讨对个人无证行医处罚法律适用,以期医政监督执法人员全方面了解法律法规立法原意,正确适使用方法律。 关键词 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法律适用 个体行医是中国医疗卫生事业一个关键组成部分,是充足利用医疗卫生人力资源,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必需手段。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健全,开放医疗服务市场,许可个体开业行医,以填补国家医疗服务不足,是医疗卫生改革重大举措之一。多年来,伴随医疗服务市场开放和个体行医增多,部分医师或非医师未经审批,私自创办诊所行医,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成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打击非法行医关键。本文经过报道案例探讨对无证个体行医行政处罚法律适用。 1 案情介绍 11月15日,**市市长公开电话转来急办件。市民李某举报某商业街灵龟脊柱调理中心非法行医,市、区两级卫生执法人员随即对在某商业街36号灵龟脊柱调理中心进行了监督检验。检验发觉,该中心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经深入调查核实,该中心为荆某某创办,其宣称能应用中药、烤电、针灸、拔罐、自制膏药为患者诊疗颈椎病、椎间盘突出等疾病,而她其只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保健按摩师》证书,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 争议焦点 本案责任人为荆某某,其未经登记而以灵龟脊柱调理中心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其只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保健按摩师》证书,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对其能够认定为非医师行医,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要求,应该依据《中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要求给处罚。而部分执法人员认为,其创办了灵龟脊柱调理中心,是创办了医疗机构,依据《卫生部相关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批复》(卫政法发[]81号)要求(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置诊疗场所进行医疗活动行为,第四十四条要求进行处罚),应该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按无证行医处罚,况且,《执业医师法》第二条要求,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荆某某是非医师,但其创办灵龟脊柱调理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以对其依据《执业医师法》处理不正确。 当事人荆某某认为,其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保健按摩师》证书,其行为是保健按摩,而不是诊疗活动。
3 讨论分析 相关开展诊疗活动认定 现场检验发觉,该调理中心内有针灸针、纱布、手术剪、牵引床、TDP特定电磁波诊疗器、HY-D电脑中频药品导入诊疗仪等,门口挂有腰椎间盘突出、肩周炎等疾病名称宣传牌,以上有照片和现场检验笔录为证。在问询笔录中,当事人荆某某认可其对患者进行推拿按摩、对疼痛部位进行拔罐、烤电和使用膏药等,使用TDP特定电磁波诊疗器和HY-D电脑中频药品导入诊疗仪是针对患者疼痛部位经过电磁波等缓解疼痛,减轻其疼痛。上述活动,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对诊疗活动定义(诊疗活动是指经过多种检验,使用药品、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定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效、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活动)。当事人荆某某只认可其推拿按摩等是保健活动,依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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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