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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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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 管理”的方针,落实《北京市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办法》,完善民办学校设置管理, 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 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指国家机构以
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 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 训机构)。
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 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 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 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全面贯彻
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 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五条 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 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二) 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 70周岁,身体健
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 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 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 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四) 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
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 80%.房屋 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 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
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 设在一处。
(五) 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 40台的较新型号计
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
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六) 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 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 1000平方米;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
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 3000平方米,
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 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备总值
应不少于100万元,图书资料不少于10000册。按照不低于20 : 1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参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 理人员。
(七)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
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 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
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 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八) 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大的 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
(九) 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或方案。
(十)有2名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
(十一)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
(十二)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
第三章设置申请
第六条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由申办者向拟设
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凡申请举办卫生、体育、保安等 内容的教育机构,须先经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办学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和学校名称、办 学校址、经费筹措来源及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 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 等)、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 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 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 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 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 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 件及复印件。
(四) 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 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 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 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治安、卫生合格证 明文件。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 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学校自行终止的条件;
章程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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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