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试行)
一、 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农村居民。
二、 服务内容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负责为其直接服务的农村人口建 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
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 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 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 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
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项目要求的0〜36个月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和重 性精神疾病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
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 诊记录、会诊记录等。
在农村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基础上可增加家庭成员基 本信息和变更情况,及家庭成员主要健康问题,社会经济状 况,农村家庭厨房、厕所使用,禽畜栏设置等信息。
(二) 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负责向辖区内农 村居民提供建立健康档案服务。
辖区农村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接受服务时, 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 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 写并发放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
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 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组织医务人员为农村居民建 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卫生服务需要填写相 应记录。
将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填写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 单,装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农村地区可以家庭 为单位集中存放保管。有条件的地区录入计算机,建立电子 化健康档案。
(三) 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
已建档农村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复诊时,应 持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 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
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 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
对于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
诊、会诊记录。
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
一汇总、及时归档。
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可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相结合。
健康档案服务要求
提供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服务的机构必须配备
专(兼)职管理人员,接受过本项目组织的培训,并成绩合
格。应制定本单位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并严格执行。
健康档案管理要具有必需的档案库房,配备档案
装具,按照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 防虫等要求妥善保管健康档案, 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健 康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健康档案完整、 安全;电子健康档案 要建立数据备份,安装防火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使用多途径的信息米集方式
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 健康档案应及时更新, 保持资料的 连续性。
健康档案的建立要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统一编码,采用 18位编码制,
包括16位家庭档案码和2位个人档案编码。其中,以国家 统一的行政区划编码(前 6位),乡镇和街道(7、8位), 村(居)委会(9、10
、11位),村(居)委会为方便管理 自行划分的片区(12位)和家庭编号(13、14、15、16位)、 个人编号(17、18位)编制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唯一编码。
同时将建档农村居民的身份证号作为统一的身份识另U码。
(6) 遵照录相关内容,
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 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基础内容无缺 失。
(7) 健康档案管理和服务人员在使用、管理、考核等
工作中有权使用健康档案, 其它机构或个人需要使用健康档 案时,必须向健康档案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管理机构批
准并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8) 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为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应长期
保存,医疗保健机构撤销、 合并等,必须将所保存的健康档 案交辖区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县(区、市)卫生行政 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 拒不执行并造成档案流失、 损毁
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逐步实现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信息化
建设覆盖全省的健康档案管理信息网络。参照国家有关
标准,开发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管理软件, 全省统一使用,
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管理水平,为医学研究、科学决 策等提供服务。2011年,建成覆盖全省的计算机网络平台,
全省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基本实现信息化
三、服务流程
(一)确定建档对象流程图
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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