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呆坏账处理制
度
7. 10公司呆、 坏账处理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为了规范呆、 坏账的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在法律
上的各项权 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分公司应对所有客户建立 ”客户信用卡”并由客户代表 根据过
去半年内客户的销售实绩及信用的判断。拟定其信用限额 (若有设
立抵押的客
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 ),经主管核准后,应转交财务 人员妥善保
管,并填记于该客户的应收账款明细帐中。
第三条信用限额即公司可赊销给客户的最高限额 ,指客户的未到
期票据及
应收账款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
客户代表及客户经理、 财务人员负责,并负所发生倒账的赔偿责
任。
第四条为适应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 ,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活动,每
年分两次
核定客户信用限额,可由客户代表呈请调整客户的信用限额。第一
次为6月30
日,第二次为12月31日,核定方式如第二条。分公司主管视客户 的临时变化。
应要求客户代表随时调整各客户的信用限额。
第五条客户代表收受支票的发票人非客户本人时 ,应交客户加盖
名章及签
名背书,经分公司主管核阅后缴出纳;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损失,则应 由客户代表
及分公司主管各负一半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各种票据应根据记载日期进行兑现 ,不得因客户的要求而
擅白改变
。催讨换延发票
时,原票尽可能
留待新票兑现后再返还票主。
第七条客户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换其它支票充缴货款
如经发
现。除应负责该支票兑现的责任外 ,还要以侵占货款依法追究其责 任。
第八条分公司收到退票资料后,若所退支票为客户本人发票人时 分公司
主管应立即督促客户代表于一周内收回票款 ;若所退支票有背书人
时,应填写支
票退票通知单。一联送背书人。一联存查 ,并进行催讨工作。若因
违规所造成的
损失,一概由分公司主管及客户代表共同负责。
第九条各分公司对催收票款的处理 ,在1个月内经催告仍无法达
到催收目
的,。
第十条催收或经诉讼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应取得
公安机
关证明、 邮局存证信函及债权凭证、 法院和解笔录、 申请调解
的裁决凭证、破产
宣告裁定等。其中的任何一种证件 ,送财务部做冲账准备。
第十一条由于没有核定信用限额或超过信用限额的销售而发生
倒账。其无
信用限额的交易金额,由客户代表负全部赔偿责任。超过信用限额
部分,若经财
务或主管阻止者,全部由客户代表负责赔偿;若财务或主管未加阻
止者,则客户
代表赔偿80 %,财务及主管各赔偿10%。
。若超过信用限额达20%以上的倒账,除由客户代表负责赔偿外
对分公司
主管则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二条客户代表应防止而未防止或有勾结行为者 ,以及没有合
法营业场
所或虚设银行账号的客户,不论信用限额如何,全部由客户代表负
赔偿责任。送
货签单因客户代表的疏忽而遗失 ,以致货款无法回收者亦同。
第十三条业务往来未到半年的客户 ,其信用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2万元;
如违反规定而发生呆账,由客户代表负责赔偿全额。
第十四条各分公司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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