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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房屋被征收人是户主么-房屋、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的权利救助路径之一——征收民事诉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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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征收人是户主么?房屋、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的权利救助路径之一——征收民事诉讼

  本人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业拆迁律师,代理全国各地的拆迁案件,假如您喜爱我的文章欢迎盖楼转发,假如您有企业、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问题,能够关注我,并在文章下面评论留言!
  在征收争议的处理中,因为非法拆迁多伴伴随行政权力的滥用,大家的关注点关键在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上,因此提起的诉讼多为行政诉讼。然而,伴随法律的不停完善,公权力得到限制,围绕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将回归本性,民事诉讼在未来征收实践中可能会大量增加。
  征收民事诉讼和征收行政诉讼全部是被征收人在碰到拆迁问题中常见的救助路径。征收民事诉讼和征收行政诉讼的一个最大的区分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本文关键给大家分析一下征收民事诉讼和征收行政诉讼的区分。
  (一)举证责任的了解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搜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利用该证据证实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不然将负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要求》第二条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实质上是一个不利后果,今后果只是作为裁判基础的关键事实真伪不明时才发生。真伪不明是举证责任发生的前提,即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事实。真伪不明的事实是指作为裁判依据的关键事实,不包括介绍事实和辅助事实,法院只要对能定案的关键事实的存在是否作出认定,就不会发生真伪不明的情形。法院不是举证责任负担的主体,=举证责任是对当事人的一个不利后果。法院职能作裁判,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只能由当事人来负担。举证责任和主张责任不一样,主张责任是当事人没有向法院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将可能负担的不利后果。证实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是由法律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所以,在诉讼中不存在原告和被告之间相互转移的问题。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有关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要求》中要求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二分之一二分之一规则和尤其规则。另外,中国民法及其尤其法中也有举证责任分配的要求。通常标准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标准。
  提到民事诉讼法就免不了提到协议,在房屋征收中最主要的一个协议就是“征收赔偿协议”,可是如此主要的一个概念,其性质却存在争议,有些人主张其为行政协议,有些人主张其为民事协议,笔者赞同第二种见解。理由关键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将征收赔偿协议定性为行政协议,那么针对其提起的诉讼就是行政诉讼,那么根据现有行政诉讼模式房屋征收部门向法院起诉被征收人就是不许可的。第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的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精神,和征收赔偿协议性质较为类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纠纷,也是根据民事案件受理的。第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受理房屋拆迁、赔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原拆迁条例的拆迁赔偿安置协议,也是根据民事案件受理的。所以,笔者认为《征收和赔偿条例》下的征收赔偿协议的性质是一个民事协议。
  那么,在相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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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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