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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婚姻家庭继承制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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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一、婚姻制度唐朝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 徒一年半; 女家不坐。各离之。”但当时并不禁止纳妾, 实际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而且禁止随意变换妻妾之位。“诸以妻为妾, 以婢为妻者, 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其目的在于明嫡庶之别,维护嫡长子继承制。 1、婚姻的成立。唐律强调:(1) 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诸嫁娶违律, 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但对卑幼在外自行定婚者区别对待,已成婚且合法者, 予以承认;尚未成婚,须服从尊长安排; “违者,杖一百”。(2) 以婚书和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诸许嫁女, 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 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 但女家已接受男家聘财, 亦不得悔婚, 否则同样处杖六十; “男家自悔者,不坐”。(3) 实行“同姓不婚”原则。“诸同姓为婚者”,双方各徒二年;非同姓而有五服以内血缘关系的男女也不得通婚,违者“以奸论”。此外, 严禁娶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违者均处以刑罚。 2 、婚龄的规定。唐初规定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唐人崔颢《王家少妇》所谓“十五嫁王昌”可证。玄宗时改为男子十五岁, 女子十三岁, 实行早婚。婚姻观念有些保守, 不到成婚年龄, 不得流露嫁娶心事。有个小姑娘叫李冶,五、六岁时做了一首诗, 题目是《咏蔷薇》, 中有两句:“经时未嫁却, 心绪乱纵横”。父母认为不祥, 让她做发女道士。男子换妻如换衣服,亦为物议不容,如《唐才子传》崔颢: “娶妻择美者, 稍不惬, 即弃之, 凡易三四”。由此招致“轻薄”“无行”之名。《旧唐书· 李益传》: “少有痴病, 而多猜忌。防闲妻妾, 过为苛酷, 而有散灰扃户之谈闻于时, 故时谓妒痴为‘李益疾’”。 3 、婚姻的和谐。夫妻感情相得,白头待老,唐人俗语谓之“和谐”。蒋防《霍小玉传》里面有梦脱鞋的情节, 醒来解梦:“鞋者谐也, 夫妇再合; 脱者解也, 既合而解, 亦当永诀”。白居易《感情》:“中庭晒服玩, 忽见故乡履。昔赠我者谁, 东邻婵娟子。因思赠时语:‘永愿如履綦, 双行复双止’”。李商隐《戏题枢言草阁》:“及今两携手,对若床下鞋”。陆龟蒙《风人诗》: “旦日思双履,明时愿早谐”。“鞋”“谐”联类,张云璈《四寸学》卷一: “今俗新婚之夕,取新妇鞋,以帕包之,夫妇交替之, 名曰和谐”。《中华古今注》卷中: “凡娶妇之家,先下丝麻鞋一两,取和谐之意”。由此可见,在唐朝,和谐作为俗语并不与国家稳定发生关系,它是婚姻用语。 3 、婚姻的解除。唐律仍以“七出”、“三不去”为基本要件。与汉律相比,唐朝“七出”的排列顺序有所改变,依次为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唐朝以“无子”为首, 特别强调婚姻的传宗接代意义。以“淫佚”居二, 则强调礼制的教化作用。唐朝后宫之滥, 绝无仅有。强调淫佚一条, 也算薄责于己, 厚求于人了。唐律新增“义绝”一条作为强制解除婚姻的条件,并允许夫妻“和离”。所谓“义绝”, 是指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 杀害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或者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残杀; 或者妻子殴打、咒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 杀伤丈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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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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