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报告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pdf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
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
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类别如下:
1) 贮罐区(贮罐);
2) 库区(库);
3) 生产场所;
4) 压力管道;
5) 锅炉;
6) 压力容器;
7) 煤矿(井工开采);
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 尾矿库。
具体申报范围如下所述。
1.贮罐区(贮罐)
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 1 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
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 贮罐区(贮罐)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贮罐区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
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q q q
1 2 n 1
Q1 Q2 Qn
式中,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q1 ,q2 ,,qn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Q1 ,Q2 ,,Qn
表 1 贮罐区(贮罐)临界量表
类 别 物 质 特 性 临界量 典 型 物 质 举 例
闪点<28℃ 20 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易燃液体
28℃≤闪点<60℃ 100 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爆炸下限<10% 10 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20 t 氨气等
剧毒品 1 kg 氰化钠(溶液)、碳酰氯等
毒性物质* 有毒品 100 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20 t 苯酚、苯肼等
*注:毒性物质分级见表 2。
表 2 毒性物质分级
(GB15258-199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经口半数致死量 经皮接触 24h 半数致 吸入 1h 半数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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