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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稽查工作规定(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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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医疗保险稽查工作规定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公司职工医药费负担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且与企业签订了5年及其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含内部退养职工)、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坚持合理负担原则。
第四条公司制定并执行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由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各单位按实发工资总额的4%从成本费用中提取。
第六条各单位工会组织设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管理账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统筹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必须专款专用,各年度余额结转下年滚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报销项目、标准及要求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住院医疗费的项目、标准及票据要求。
(一)职工非因工伤、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当地医疗保险中心认可,并按一定比例报销(包括大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部分,每次达到500元以上(含500元)10万元以内(不含10万元),所在单位可根据其工龄长短按一定比例给予报销,工龄满30年以上的报销95%,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报销90%,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报销80%,10年以下工龄的报销70%;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工龄满30年以上的报销99%,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报销96%,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报销93%,10年以下工龄的报销90%。
(二)职工非因工伤、病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当地医疗保险中心认可,应由当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但因其本年度在当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的医药费已达到限额而不能报销的,所在单位可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给予报销。
(三)职工伤、病住院治疗的入院手续和出院结帐手续,由本人或家属自行办理。需要单位报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需将当地医疗保险中心出具的医疗费结帐票据和单位领导签批的病假书、医疗费报销申请书交给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签登记,再由所在单位工会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陪护费
(一)职工工伤住院或患重特大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请人护理的,由本人申请,医院出具陪护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由其家属自行安排护理,所在单位根据住院地域不同分别支付不同的陪护费,在县级、地州级城市医院住院的支付50元/天,在省城医院住院的支付80元/天。
(二)职工工伤住院治疗,伤情较轻并在当地住院治疗,生活能基本自理的,其所在单位不支付陪护费。
(三)职工外出就医交通费由本人自负,单位不予补助。第九条职工因病就诊,住院医疗费按上述标准给予报销。其他就诊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足时,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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