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程序中被征收人的参与权问题分析参与权是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重要权利,也是正当程序的要求,指的是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行为实施的全过程,法律规定除外。行政相对人可以发表意见, 甚至可以参与讨论协商,并且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对其发表的意见予以重视。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的参与权显得尤为重要,是监督征收程序合法进行和保障农民自身权益的程序性权利。土地征收关系农民的切身重大利益,应确保农民积极参与征收程序,促成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的交流沟通,保证征地工作的合法顺利开展。但现实状况却不容乐观,无论是媒体的报道还是笔者经手的案件都无法隐瞒这样一个震惊的事实:被征收人往往是整个征收程序中最易被忽略和无视的群体,其权利的被漠视程度达到了一种难以想象的境况。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权不仅仅是某些政府部门的口号,还是维护法律尊严的法律工作者所殷切期盼的。综合各方面因素,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参与“公共利益”认定关于“公共利益”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义和认定程序,很多国家都采取举行听证会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可在会上提出关于“公共利益”的质疑,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否决“公共利益”。在我国, “公共利益”虽然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土地征收的目的,但是也没有关于违反公共利益的归责制度,因此对“公共利益”也没有这样的认定程序。实际上由于公共利益的认定直接关系着征收目的的合法性, 是土地征收能否进行的源头控制程序。因此,应当设置“公共利益”认定程序,赋予被征收人参与“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的权利是必要的。被征收人可以对征收目的的合法性、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期限等提出意见,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等。对于被征收人提出的合法性质疑,土地征收机关应予以足够的重视,除此, 在立法上也可以考虑赋予被征收人对“公共利益”认定的否决权,通过行使否决权以排除土地征收权。被征收人的积极参与将有助于形成对土地征收权的监督和约束,促进征地合法性建设。二、参与征地审查有权土地主管机关在征地批准前,需要对征地目的、被征土地范围、面积、用途、性质、征地期限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满足征地合法性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这一程序是确定征地程序是否启动的关键环节,应该公开、透明,并保证被征收人的知情和参与。土地主管机关在接到土地征收申请之后,应该对征收人提交的用地目的、用途、用地范围、面积、期限等内容进行公告,确保征地范围内的预期权利人知晓征地事宜,一并告知异议权利等,以给予利害关系人充足的准备时间,及时参与程序。这一公告应有效告知和落实,否则可视为程序违法征地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将用地单位的用地目的、范围、期限、面积等内容进行公告, 并单独通知被征地人,否则视为程序违法。利害关系人参与程序时,可以对征收人提交的材料自由提出质疑,提交证据,征收人和土地主管机关应给予答复,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土地主管机关应将征地审查的情况和结果及时通知告诉被征收人。征地审查程序公开和被征收人的参与有助于建立土地征收权的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缩短征地审批和谈判的时间,也有利于程序的合法高效和正当程序机制的维护。三、参与征地补偿谈判征地安置补偿是土地征收的重要内容,也是最容易引发问题的环节。安置补偿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可以说是被征收人最为关注的,因此, 被征收人、土地权利人的实际参与对征地补偿安置的顺利达成是非常有益的,也
土地征收程序中被征收人的参与权问题分析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