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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
1、矿井地面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以保证供电连续性。高压母线亦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2、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顿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3、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顿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3、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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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4、以下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
2〕下山采区排水泵:
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
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
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5、以下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
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无轨运输换装设备;
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
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
6〕井下集中制冷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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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
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
9〕井下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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