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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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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上〔2012〕13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
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
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 本所” )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 “ 私募债
券” ),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
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 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
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
公开方式。
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200人。
第四条 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制定偿债保障等
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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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私募债券应由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
构为私募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
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 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
案。本所接受备案并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
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私募债券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 本所为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和转让提供服务,并实施
自律管理。
第八条 私募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中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按其业务规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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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