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党员积分制管理实施方案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全面加强社区居民党员队伍建设, 逐步建立科学完善的社区居民党员管理考评体系, 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员党性、发挥党员作用为目标, 通过实行党员“积分制”管理,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履行义务、服务群众和发挥作用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精细分类,全程积分,努力形成目标明确、操作规范、监督到位的社区居民党员管理新机制,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二、管理对象划分本方案所称社区党员指社区党委所属的全体居民党员, 不含社区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和居委会主任、副主任中的党员。根据年龄、职务、身份、居住状况、身体状况的不同, 将社区党员划分为 A、B、C、 D 四个类别进行管理,即党支部书记为 A类( 也可将党小组长包括在 A 类中); 离退休党员和个体工商户党员, 退伍军人、毕业大学生、在家无职的居民党员为 B类; 长期在包头市以外务工、经商、居住的流动党员为 C 类; 因长期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等身体疾病原因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 或因患精神疾病不能正常表达本人意志的特殊党员为D 类。 C 类党员列入积分评议范围, D类党员不列入积分评议范围。 C 类和 D 类党员均需基层党支部认定和街镇党(工) 委审批后,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三、管理办法党员“积分制”管理主要包括分值设置、积分登记、积分应用三方面内容, 具体如下: (一) 分值设置党员积分制管理实行百分制, 分值包括日常行为积分、民主评议积分、党组织评定积分三部分, 分别按 6:2:2 的比例加权确定。 1. 日常行为积分。日常行为积分为 60 分, 分为基础项目和加分项目。以支部为单位建立党员日常行为积分台账, 每季度对党员积分情况进行登记,每年底进行一次汇总。加分项目为额外加分,在 100 分以外额外加分, 不计入总分。详见《青山区社区居民党员日常行为积分细则》( 附件 1)。 2. 民主评议积分。民主评议积分为 20 分。每年底由社区居民区党支部组织召开民主评议党员大会投票确定得分。民主评议大会党员到会人数为应到会党员人数的 80% , 群众代表人数为到会党员人数的 50% 。评议积分由评议合格票得票率× 100 × 20% 得出。 3. 党组织评定积分。党组织评定积分为 20 分。每年底由支委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结合党员的日常综合表现给予综合评定。(二) 积分登记各支部为每个党员建立《积分台账》, 定期将党员的学录, 作为党员日常行为积分的重要依据。各支部每季度在社区党委的监督指导下,由支委会成员进行汇总计分,作为党员日常行为积分; 民主评议积分需在社区党委的参与指导以及党员群众代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党组织评定积分需在社区党委的参与指导下,由支委会集体研究确定。党员最终年度积分要经支委会会议研究后报社区党委审批、街镇党(工) 委审核通过, 面向全体党员公布,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党员对积分情况有异议的, 可向所在支委会反映, 所在支部应及时调查原因并向党员反馈调查结果, 或可直接向社区党委、街镇党(工) 委反映, 由社区党委、街镇党(工) 委派人调查核实并向基层党组织、党员反馈调查结果。(三) 积分应用为保证党员“积分制”管理的有效实施, 将党员积分情况作为评议不合格党员和党员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1. 将积分在60 分以下者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60— 69 为基本合格党员, 70 分及 70 分以上者认定为合格党员。对积分达不到 60 分的党员, 按照相关程序由党支部给予“谈话告诫、限期改正、劝告退党和党内除名”等组织处理, 并报社区党委审议、街镇党(工) 委审批、区委组织部审核, 形成纯洁社区居民党员队伍的长效机制。 2. 党员积分情况作为党员评优树先的主要依据。凡被推荐为区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的, 该党员上年度积分评定必须至少达到 90分; 被推荐为街镇级优秀共产党员的,上年度积分评定必须至少达到 85分;D 类党员原则上不推荐为优秀党员。加分情况作为党员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类党员,积分评定结果与工作补贴发放挂钩。年度积分低于 80 分的,下浮 50%; 年度积分低于 70 分的,由社区党委按规定程序对其免职,停发工作补贴。 4. 党员因私出境,出境定居,公派出国工作、学习或劳务输出等三个月以上者, 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可不计入党员积分评议范围。四、保障措施(一) 加强组织领导。对党员实行分类量化式的“积分制”管理, 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党员管理的创新性举措,街镇党(工)委、社区党委及所属的各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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