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章程民非教育机构章程.doc民办教育机构章程民非教育机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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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非 教 育 机 构 章 程 范 本 ( 仅 供 参 考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大事项决策须有2/3 以上成员同意方
能通过。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成员如连续4 次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作自动退
出董事会,董事会可决定增补新的成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建立出席人员签到、 会议记录并存档制度,每次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数、议事内容、议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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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三)修改学校(或学院)章程和制定学校(或学院)的规章制度;
(四)决定学校(或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制定学校(或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建校资金及日常办学经费;审核学校(或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确保学校(或学院)资金正常运转;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或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按照审批机关对学校(或学院)校长任职的标准聘任学校(或学院)校长,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或学院)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或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拟订学校(或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学校(或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学校(或学院)副校长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签署书面聘任文件,实施奖惩;
(四)组织落实学校(或学院)的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决定学校(或学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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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六)执行或组织落实学校(或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工会等组
织,负责学校(或学院)的党建、共青团、工会等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或学院)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审批
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学校(或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其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二)学校(或学院)对外公文的签署;
(三)代表学校(或学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维护本校受教育者、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专业设置和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并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学院)根据所设专业,聘任符合相应条件的专
任教师并配置相关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或学院)要求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确保完成教学
计划和教学大纲前提下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课程教学;在完成基础理论、基
本技能教学前提下,有权阐明个人学术见解;对学校(或学院)的各项工
作,享有建议权、监督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有权批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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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直至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学籍
管理,鼓励学生维护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学校(或学院)可以设立奖
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表彰和奖励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或学院)积极开辟就业渠道,为学员提供就业指
导和择优推荐,鼓励学员自主择业。
第七章 自行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或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审批机关提出自行终止,并由学校(或学院)自行组织财务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停办的;
(二)董事会决议停办的;
(三)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或学院)自行终止应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有关条文进入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如因违反办学,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而终止的,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应接受有关管理机关主持的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学校(或学院)终止后的资产按《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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