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操作指南
一、相关政策规定
1、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纳税人应自海关缴款书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清单》),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数据采集上传
1、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必须于上月底前采集上传。例如:8月申报期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必须于7月31日前采集上传。
2、自2013年7月16日起,纳税人可通过青岛国税局网站下载《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涉税软件中下载)
,通过该软件采集待比对的海关缴款书数据,并导出xml格式文件的待比对电子数据,纳税人持U盘将导出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传送到办税服务厅读入申请稽核。
2013年7月21日起,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申报软件(,下同。)采集上传海关缴款书数据。电子申报软件客户端应先升级后方可增加海关缴款书采集上传功能。
3、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应及时采集上传《清单》数据,每月可多次上传。
4、采集《清单》数据时,要确保数据的准确无误,防止因采集错误造成数据比对异常,影响纳税人抵扣。
三、数据比对查询
1、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
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
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
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
2、纳税人采集上传数据后,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或上门方式及时查询比对结果信息。
四、稽核结果确认
1、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2、每月1日,系统自动将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不符、缺联、重号的数据导出,生成稽核结果通知书。
3、滞留票允许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内,继续稽核比对,纳税人可自行确定生成稽核结果通知书。纳税人在自行确认稽核结果时,要注意:稽核结果确认每月只限一次,确认后的稽核结果即为当月最终稽核结果,非比对相符的发票当月不得抵扣,
4、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内,稽核系统自动将未确认的数据生成稽核结果通知书。
五、数据核对
1、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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