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doc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县医院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减少医疗纠纷,便于有关责任人员及科室吸取教训,特制定本制度。
以诊疗。
⑵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因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
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二)医疗纠纷责任人、责任科室的认定
直接实施者本人过错导致患者损害发生的为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但若为执行上级医师(护师)医嘱、指示的,视情节承担责任;过错行为中,岗位职务(或职称)最高者为主要责任人。
主要责任人事发时所在的科室为主要责任科室,次要责任人事发时所在的科室为次要责任科室。
责任科室的科主任、护士长对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区分医疗过错与护理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三)医疗纠纷责任程度的认定
责任认定权限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室质控小组、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县医疗纠纷调委会、医学会、医疗司法鉴定、法院判决。
医疗纠纷经院外权威机构鉴定的,根据该鉴定机构意见确定责
任程度。
医疗纠纷未经院外权威机构鉴定的,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来判定医疗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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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程度。
责任程度分为:
⑴完全责任(100%):指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⑵主要责任(75%):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其
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⑶对等责任(50%):指医疗过失行为与其他因素造成损害后果的作用大致对等。
⑷次要责任(30%):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⑸轻微责任(15%):指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二、医疗纠纷责任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通报批评、当年不评先
年度考核
延迟晋升
降低职称聘用
调离工作岗位
撤销行政职务
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吊销执业证书
上述7-8项行政处罚措施须报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医疗纠纷责任处罚
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主要责任人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5%×责任程度(%),最高承担
5千元;责任科室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10%×责任程度(%),最高承
担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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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当年不评先。
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主要责任人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10%×责任程度(%),最高承
担1万元;责任科室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15%×责任程度(%),最
高承担万元。
主要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通报批评,当年不评先,
延迟晋升1年。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三、四级的医疗事故
主要责任人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15%×责任程度(%),最高承
担万元;责任科室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20%×责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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