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法本章共六节:
第一节 消费税基本原理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第三节 税目与税率
第四节 计税依据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包括: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
环节应纳税额计算、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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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某日化厂生产的化妆品对外零售价格为117元(含增值税),那么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经过换算为100元[117÷(1+17%)],则:
消费税税额为100×30% = 30元,
增值税税额为100×17% = 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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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装物押金收入
(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率征收消费税。
(3)包装物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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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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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在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除卷烟、白酒之外,其他一律不得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混合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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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某酒厂2013年12月销售自产粮食白酒2000斤,每斤酒售价45元,连同价值10000元的包装物一起销售,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本月应纳消费税为( )。(注:,比例税率20%)
A.1000元 B.21000元
C.23500元 D.26000元
【答案】B
【解析】粮食白酒消费税实行复合计税,应纳税额=2000×+100000×20%=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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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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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某汽车轮胎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某月该厂将生产的一批汽车轮胎交门市部,计价60万元。门市部将其零销,。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为( )。
A. B. 6万元
C. D.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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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用于以物易物、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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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两种情况:
,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 (即使分别核算也从高税率)。【例题】某酒厂2013年12月销售粮食白酒12000斤,售价为5元/斤,随同销售的包装物价格6200元;本月销售礼品盒6000套,售价为300元/套,每套包括粮食白酒2斤、单价80元,干红酒2斤、单价70元。该企业12月应纳消费税( )元。(题中的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则:
应纳消费税=(12000×5+6200)×20%+12000×+6000×300×20%+6000×4×=391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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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应纳税额计算
五个大问题:应税消费品
◆生产销售环节消费税计算
◆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计算
◆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算
◆已纳消费税扣税的计算
◆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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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2)在建工程;
(3)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4)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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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有( )。
A. 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B. 用于奖励代理商销售业绩的应税消费品
C. 用于本企业生产性基建工程的应税消费品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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