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 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
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
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 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
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以及国家有关消防、 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规定,加
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 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 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
除合同。
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
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 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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