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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庭庭审个人观摩心得体会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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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庭庭审个人观摩心得体会范文
法庭观摩心得1
本案原告香港星海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公司),香港星海传媒有限公司基于侵权将中国文化传媒总社(被告一),广东中凯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二),广东中陆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三),天津音像(被告的论点。原告认为数码修复版光碟采纳了先进的技术,将老电影母带中声音,画质等方面的瑕疵得以修复,改善了电影的播放质量。庭审中原告采纳了加拿大全球视野公司供应的有关数码修复技术的资料具体讲解了此技术所带来的新的作用。而被告二则认为无论采纳了什么先进技术,通过母带制作光碟的技术是相同的,无论DVD还是DVD数码修复版都是以DVD光碟作为载体,因此发行修复版光碟并未产生新的权力。在我看来,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忽视了一点很重要的内容。电影音像制品的发行权属于电影作品这一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存在肯定的差别,著作权爱护的是产生作品的智力创建,而邻接权爱护的是传播作品和其他成果的过程中投入的资金和劳动。作为邻接权客体的并不是作品本身,而是作品的一种传播方式,或者说是作品面对大众的一种形态。邻接权的客体并不须要具备独创性。看来无论是DVD还是DVD数码修复版都是电影作品以光碟的形式面对大众的一种载体。DVD光盘作为电影作品的传播方式无需独创性。虽然技术有所改进,但载体的确没有发生改变。因此我认为,发行DVD数码修复版光碟并未产生新的权力,由此也可推出,被告二广东中凯并没有超越授权范围进行发行,其在内地发行的套装电影光碟并未侵扰原告的权力,不属于侵权行为。
当然,有点商业头脑的人都知道原告将五被告告上法庭的根本缘由。目前,原告虽仅在港澳地区发行了此种套装光碟,但其目光肯定还会进一步瞄准大陆市场,在港澳地区发行过后必定会将此种套装光碟引入大陆市场出售,以获得更多的商业利益。而大陆方面现已有公司基于合法授权,在市场上发行出售了此种商品,这相当于抢走了原告即将开发的市场,造成原告可预知的经济利益的损失。基于此,原告才将大陆的发行商和销售商告上了法庭,试图追回一部分经济损失。除了诉讼,原告是否可以以其他方式来解决这一商业上的问题呢?终归诉讼存在败诉的风险。我想原告是否可以在得知大陆方面已出售相同产品时刚好与中凯公司协商,通过双方谈判已取得一个共同受益的结果。
法庭观摩心得2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扰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侵扰人应当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赐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赐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力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赐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此条法律是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用以计算赔偿额的详细规定。但通过观看今日的庭审,不难发觉条文虽规定的详细但实际的操作性却不大。若本案中原告的理由得到法院认可,被告行为系属侵权行为。
但作为原告,因大陆方面发行了其在港澳地区同样发行的套装光碟而遭遇的预期利益损失是很难计算清晰的。如其产品能够拿到大陆来销售,究竟能有多大的市场,能获得多少利润都会因为夹杂的各种商业因素而很难得到准确的答案。我想法律中进一步规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赐予赔偿。”这个规定看似是在减轻原告的举证难度,但实际操作中困难却不肯定小。拿本案原告来说,广东中凯究竟发行了多少套装光碟,在市场上的销售状况如何,已获得多少利润,都是其无法获知的。庭审中当法官询问原告是否能提交其要求赔偿的依据时,原告也只能说我们无法获知被告获利的数目,依次按法律规定提出了最高额五十万元的赔偿恳求。
虽然第四十八条其次款规定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赐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但这或多或少的加大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这有可能引起原被告对公允裁判的猜疑。我想是否可以在确认案件存在侵权事实的基础上由法院利用职权搜集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比如销售清单之类能确定违法所得详细数额的证据。这样一来,法官可以依据客观的证据加以判案,以避开自由裁量带来的弊端。
法庭观摩心得3
在我们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去了赛罕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观摩庭审。中午吃完饭,我们两个班的同学一起坐着公交车就动身前往法院了,虽然离得比较远,但是我们还是到的比较早,我们就在外面等了一下时间后经过了严格的检查。我们进入了这个神圣又庄重的地方,起先了这场具有深刻意义的观摩庭审。审判法庭的审判区正面设审判台,审判台方右侧设公诉台,审判台的正前方是书记员的席位,书记员的席位前是犯罪嫌疑人的席位。原告和被告所在的位置分别在审判台的两方,原告在正对审判台的左方,被告在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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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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