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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香港星海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公司),香港星海传媒有限公司基于侵权将中国文化传媒总社(被告一),广东中凯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二),广东中陆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三),天津音像(被告四)及北京图书大厦(五)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顿复制销售侵权产品,赔偿五十万元损失,返还违法所得,赔礼赔礼及担当诉讼费及律师费。审理开头,我首先通过原告宣读起诉书,被告进展口头辩论及宣读书面辩论意见,了解了案件事实。本案涉及的侵权产品是闻名影星成龙的三部系列电影,分别是警察故事,警察故事续集及警察故事三之超级警察。因三部影片是间续拍摄上映的,三部影片的著作权人香港星海传媒公司在几年前分别与被告一和被告四签订了影片的出版合同,其中被告一享有警察故事一VCD及DVD的出版权,被告四享有后两部影片的出版权。另外还与被告三签订了三部影片的托付发行合同。而后,被告三以合同方式将发行权转让给了被告二广东中凯公司。由此看来,各方权力的取得好像都是合理合法的。但问题就消失在,香港星海公司基于自己对三部影片的著作权在香港和澳门地区发行了套装的三部影片的DVD数码修复版光碟。而内地方面,中凯公司也基于之前享有的影片发行权在内地地区也发行了套装光碟,封面同样印有DVD数码修复版的标志。香港星海公司因在北京图书大厦发觉销售与自己同样商品,光碟封面及内局部别印有被告一至被告四的名称,认为五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将五被告共同告上法院,要求其担当连带的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法律事实,可以将无被告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被告一及被告四,他们分别是三部电影音像制品的出版人。其次类包括被告二及被告三,他们分别先后是三部电影音像制品的发行人。其中二者通过合同的方式将权力从被告三转移到了被告二身上。第三类则是被告五,它属于此三部电影音像制品的销售者。对于第三类被告来说,在整个案件中可能是涉及的法律关系最简洁的一类。图书大厦作为该音像制品的销售者,与中国最大的音像制品发行商广东中凯建立了长期的购销关系,图书大厦通过合法渠道与中凯签订合同,将成龙电影套装光碟购入以供销售。即使广东中凯供应的是侵权产品,作为与其建立了长期商业往来关系的图书大厦只要是通过合法手段购入的方式,都可以推断其为合法产品。可以说,即使产品造成了侵权,作为图书大厦方面不存在主观上的有意,最多也只是因过失所致。因此,若判定该套光碟为侵权产品,依据《著作权法》,图书大厦可以担当停顿销售侵权产品,返还违法所得即已销售的光碟的价款的侵权责任。而作为第一类被告来说,用他们的话来说“有点冤”。在法庭辩论阶段,广东中凯一代理人已成认被告一中国文化传媒总社及被告四天津音像作为出版人是其在制作光盘时将其名字加在封面及光盘上的。依据的是《音像制品治理条例》第十二条“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依据庭审整个过程中双方供应的状况,被告一及被告四的名称应当是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被标注在本案涉及的产品上。应当说,即使产品已造成侵权他们在主观上也不存在有意或者过失。
在我看来,本案中最重要,对于案件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最关键的就是被告二和被告三,他们与原告的法律关系在整个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依据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与被告二三对事实的阐述,应当可以根本明确的得知,原告对于此三部电影的音像制品的发行权通过屡次的授权已转让与被告三广东中陆手中。而后被告三又与被告二广东中凯签订了授权合同,中陆将对于这三部电影的全部发行权转让给了被告二。在合同中,双方详细说明白授权的内容及产品制作中涉及的技术问题。通过对于被告的分类及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发觉要想推断此案件是否存在侵权,就要将留意力放在被告二和被告三之间的授权合同中。广东中凯是否发行了侵权产品就要看其是否超越了被告三的授权范围实施了越权的行为。进一步,要推断被告二的行为是否属于越权,就要看在二者签订的授权合同中规定的授权详细事项是怎样的规定的。其授予的权力是否及于发行此三部影片的DVD光碟。依据庭审所供应的信息可知,被告三已将三部电影的发行权完全授予了被告二。所以被告二发行三部电影的DVD光碟是合法行为。但此案件简单之处就在于,原告在港澳独家发行的所谓的套装DVD光碟是数码修复版这一新的形式。由此可以分析出案件的争点就从被告二的行为是否超出合同范围进一步详细细化为DVD数码修复版光碟是否不同于DVD光碟,发行DVD数码修复光碟是否产生了一项新的著作权。
固然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二和原告就基于这一问题绽开了剧烈的争辩。固然双方为了驳倒对方争取法官的认同,摆出了各种理由,而主要都是通过论述技术及载体的一样或不同来证明自己的论点。原告认为数码修复版光碟采纳了先进的技术,将老电影母带中声音,画质等方面的瑕疵得以修复,改善了电影的播放质量。庭审中原告采纳了加拿大全球视野公司供应的有关数码修复技术的资料具体讲解了此技术所带来的新的作用。而被告二则认为无论采纳了什么先进技术,通过母带制作光碟的技术是一样的,无论DVD还是DVD数码修复版都是以DVD光碟作为载体,因此发行修复版光碟并未产生新的权力。在我看来,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无视了一点很重要的内容。电影音像制品的发行权属于电影作品这一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存在肯定的差异,著作权爱护的是产生作品的智力制造,而邻接权爱护的是传播作品和其他成果的过程中投入的资金和劳动。作为邻接权客体的并不是作品本身,而是作品的一种传播方式,或者说是作品面对群众的一种形态。邻接权的客体并不需要具备独创性。看来无论是DVD还是DVD数码修复版都是电影作品以光碟的形式面对群众的一种载体。DVD光盘作为电影作品的传播方式无需独创性。虽然技术有所改良,但载体的确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我认为,发行DVD数码修复版光碟并未产生新的权力,由此也可推出,被告二广东中凯并没有超越授权范围进展发行,其在内地发行的套装电影光碟并未侵害原告的权力,不属于侵权行为。
固然,有点商业头脑的人都知道原告将五被告告上法庭的根本缘由。目前,原告虽仅在港澳地区发行了此种套装光碟,但其目光肯定还会进一步瞄准大陆市场,在港澳地区发行过后必定会将此种套装光碟引入大陆市场出售,以猎取更多的商业利益。而大陆方面现已有公司基于合法授权,在市场上发行出售了此种商品,这相当于抢走了原告马上开发的市场,造成原告可预知的经济利益的损失。基于此,原告才将大陆的发行商和销售商告上了法庭,试图追回一局部经济损失。除了诉讼,原告是否可以以其他方式来解决这一商业上的问题呢?究竟诉讼存在败诉的风险。我想原告是否可以在得知大陆方面已出售一样产品时准时与中凯公司协商,通过双方谈判已取得一个共同受益的结果。
法庭观摩心得2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害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侵害人应当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赐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赐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力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赐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此条法律是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用以计算赔偿额的详细规定。但通过观看今日的庭审,不难发觉条文虽规定的详细但实际的操作性却不大。若本案中原告的理由得到法院认可,被告行为系属侵权行为。
但作为原告,因大陆方面发行了其在港澳地区同样发行的套装光碟而患病的预期利益损失是很难计算清晰的。如其产品能够拿到大陆来销售,究竟能有多大的市场,能获得多少利润都会由于夹杂的各种商业因素而很难得到准确的答案。我想法律中进一步规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赐予赔偿。”这个规定看似是在减轻原告的举证难度,但实际操作中困难却不肯定小。拿本案原告来说,广东中凯究竟发行了多少套装光碟,在市场上的销售状况如何,已猎取多少利润,都是其无法获知的。庭审中当法官询问原告是否能提交其要求赔偿的依据时,原告也只能说我们无法获知被告获利的数目,依次按法律规定提出了最高额五十万元的赔偿恳求。
虽然第四十八条其次款规定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赐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但这或多或少的加大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这有可能引起原被告对公正裁判的猜疑。我想是否可以在确认案件存在侵权事实的根底上由法院利用职权搜集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比方销售清单之类能确定违法所得详细数额的证据。这样一来,法官可以依据客观的证据加以判案,以避开自由裁量带来的弊端。
法庭观摩心得3
在我们教师的带着下,我们去了赛罕区人民法院进展了观摩庭审。中午吃完饭,我们两个班的同学一起坐着公交车就动身前往法院了,虽然离得比拟远,但是我们还是到的比拟早,我们就在外面等了一下时间后经过了严格的检查。我们进入了这个神圣又庄重的地方,开头了这场具有深刻意义的观摩庭审。审判法庭的审判区正面设审判台,审判台方右侧设公诉台,审判台的正前方是书记员的席位,书记员的席位前是犯罪嫌疑人的席位。原告和被告所在的位置分别在审判台的两方,原告在正对审判台的左方,被告在审判台的右方。两个位置都比审判台略低,旁听席与审判区由一条栏杆隔开。
这次观摩的庭审是一场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审判长宣读了一下法院规章,宣布正式开庭,确认双方出庭人员阶段,原告通过法定程序宣布了对于被告出庭人员打的出庭异议。但是由于被告的代理人由于特别缘由,不能出庭,所以改为他人出庭,审判长因此驳回了原告的异议,庭审连续进展。原告对于此次双方的纠纷做了一个简洁地陈述。被告对于原告作出的关于原告的建筑对于环境有污染状况作出作出的公告违反了正常的法定程序,恳求法院进展行政复议,紧接着,双方对于这个问题各自进展了举证,并且提出了自己的异议。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双方对于是否根据法定程序进展的公告进展了具体的辩论。
通过这次观摩庭审,我熟悉到了律师的相关状况:律师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围着案件争议焦点和庭审调查的重点进展,应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不同方面进展分析,说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同时必需援引准确的依据以支持自己收集整理的观点,但决不要反反复复重复自己的论点,由于重复很可能会使法官感到厌烦,而且铺张了庭审的时间。辩论发言要切中要害,具有针对性,论证要精确,反对要有力,观点要鲜亮,规律要严密。
我觉得这次庭审实践活动非常有意义。作为一个学法律的学生、将来的法务工多参加类似的活动非常有必要。审判观摩也是学生旁听法庭真实案件的审理,能使学生亲身体会到法庭的威武,感受庭审各阶段的进程,加深对实体法和对程序法的把握。现阶段我们主要是学习理论学问,参与实践活动是对课堂教育的连续。从法学本身来看,法学是关于法律的本质和规律的科学,实践性是法学的一个显著特点。再从法学教育的性质来看,法学教育特殊是法学本科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培育从事法律工作的特地人才,这打算了法学教学的最根本的动身点和落脚点应当是学生的法律实践工作力量。所以我建议在课堂教学之外,有必要进行和开展审判观摩、辩论技巧、法律诊所、司法沟通、法律询问和案例争论等实践性法律教学活动。
法庭观摩心得4
近期,我参与了预备法官培训班组织的庭审观摩教学活动。该次庭审的内容是长沙中院就被告人被控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一案进展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对于在法院从事了八年书记员工作的我来说,对于庭审现场、庭审程序并不生疏。而本着学上听庭还是头一回,因此此次庭审观摩与以往我担当庭审记录的案件审理相比,给我的感受更深刻、更详细。
此次庭审总的来说,我认为庭审程序合法,庭前预备充分,使得庭审到达了主审法官用语简洁、细节把握得当,思路清楚、引导得当的良好效果,并留意到了对被告人权益的爱护。在此,我仅结合实践中的工作阅历和此次庭审观摩的感受,就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要留意的细节问题,谈三点浅显的看法。
一、庭前预备要充分,庭审程序要标准。庭前预备工作必不行少,在程序性的工作预备到位的同时,阅卷也尤其重要。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庭前有很大一局部的时间是用在阅卷上的。这样可以使控辩双方充分了解争议的问题以及消失的新的事实或证据,充分的做好预备。对此,法院还可以适当的催促控辩双方阅卷,作好庭审预备工作。避开开庭时临时消失突发状况。比方说公诉人或被告人突然提出:“……问题请法院调查核实”,这样的问题提出来未免不科学,而且可能会加大案件审理的工作量,和影响到案件的准时审结。做好庭前预备工作,就可以避开类似的状况消失,有利于案件的“事实、证据辩论于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二、庭审中用语要简洁、标准,同时又要便于被告人理解。开庭审理的时间是很有限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许多文化水平都不高,还可能会有听不懂一般话的,或者连“回避”是什么意思都要另行解释。这就要求我们审判人员能够精准用语,让被告人既能听明白、又不显得累赘。同时,问话要简洁、明白、直接,这样可以节约有限的庭审时间,有利于快速查明案件事实。
三、庭审中要留意细节,主要有以下三点。
1、要注意对被告人权益的爱护。在庭审中,依程序询问被告人是否有补充的意见,是否需要辩护人补充发表意见,敬重和爱护被告人的权益,并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为被告人依法做出必要的提示。对于一审已经举证质证的证据,没有必要重复举证质证,但是也应当庭询问了被告人是否有异议。对一审的质证认证是否有异议。
2、要注意对庭审节奏和庭审气氛的把握。对于一审已经举证质证的证据,没有必要重复举证质证的,不进展重复举证质证。对于控辩双方对于被告人心情感动简单失控的状况,审判长要赐予提示,以使被告人准时的掌握自己的心情,保证庭审的顺当进展。
3、要加强引导。对争议焦点的归纳要清楚、有层次感,以便于控辩双方抓住案件的关键问题所在。对于控辩双方都没有正面回应的问题,或者都没有准时留意到的新问题,可以准时归纳总结并以此适当的引导控辩双方。这样就可以避开当新的事实或问题被提出来时,另一方未准时的做出回应,导致事实没有查清,需要其次次开庭的状况发生。从而加重诉累,延长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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