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庭庭审个人观摩心得体会范文
法庭可分为,部门法庭 (如民事庭刑事庭 )、某事的临时法庭、基层法庭 (县级法院的乡镇级基层单位 ),以及特殊法庭 (tribunal)。其中,特殊法庭是指为某类事情特殊设立的裁判机构
合同中。广东中凯是否发行了侵权产品就要看其是否超越了被告三的
授权范围实施了越权的行为。 进一步,要推断被告二的行为是否属于
越权,就要看在二者签订的授权合同中规定的授权详细事项是怎样的
规定的。其授予的权力是否及于发行此三部影片的 DVD 光碟。依据
庭审所供应的信息可知, 被告三已将三部电影的发行权完全授予了被
告二。所以被告二发行三部电影的 DVD 光碟是合法行为。但此案件
困难之处就在于,原告在港澳独家发行的所谓的套装 DVD 光碟是数
码修复版这一新的形式。 由此可以分析出案件的争点就从被告二的行
为是否超出合同范围进一步详细细化为 DVD 数码修复版光碟是否不
同于 DVD 光碟,发行 DVD 数码修复光碟是否产生了一项新的著作
权。
当然在法庭辩论阶段, 被告二和原告就基于这一问题绽开了激烈
的争辩。当然双方为了驳倒对方争取法官的认同,摆出了各种理由,
而主要都是通过论述技术及载体的相同或不同来证明自己的论点。 原
告认为数码修复版光碟采纳了先进的技术, 将老电影母带中声音, 画
质等方面的瑕疵得以修复, 改善了电影的播放质量。 庭审中原告采纳
了加拿大全球视野公司供应的有关数码修复技术的资料具体讲解了
此技术所带来的新的作用。而被告二则认为无论采纳了什么先进技
术,通过母带制作光碟的技术是相同的,无论 DVD 还是 DVD 数码修复版都是以 DVD 光碟作为载体,因此发行修复版光碟并未产生新的权力。在我看来,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忽视了一点很重要的内容。
电影音像制品的发行权属于电影作品这一著作权的邻接权, 邻接权与著作权存在肯定的差别, 著作权爱护的是产生作品的智力创建, 而邻接权爱护的是传播作品和其他成果的过程中投入的资金和劳动。 作为邻接权客体的并不是作品本身, 而是作品的一种传播方式, 或者说是作品面对大众的一种形态。 邻接权的客体并不须要具备独创性。 看来
无论是 DVD 还是 DVD 数码修复版都是电影作品以光碟的形式面对
大众的一种载体。 DVD 光盘作为电影作品的传播方式无需独创性。
虽然技术有所改进,但载体的确没有发生改变。因此我认为,发行
DVD 数码修复版光碟并未产生新的权力,由此也可推出,被告二广
东中凯并没有超越授权范围进行发行, 其在内地发行的套装电影光碟并未侵扰原告的权力,不属于侵权行为。
当然,有点商业头脑的人都知道原告将五被告告上法庭的根本缘由。目前,原告虽仅在港澳地区发行了此种套装光碟,但其目光肯定还会进一步瞄准大陆市场, 在港澳地区发行过后必定会将此种套装光碟引入大陆市场出售, 以获得更多的商业利益。 而大陆方面现已有公司基于合法授权, 在市场上发行出售了此种商品, 这相当于抢走了原告即将开发的市场,造成原告可预知的经济利益的损失。基于此,原告才将大陆的发行商和销售商告上了法庭,试图追回一部分经济损
失。除了诉讼,原告是否可以以其他方式来解决这一商业上的问题呢 ? 终归诉讼存在败诉的风险。 我想原告是否可以在得知大陆方面已出售相同产品时刚好与中凯公司协商, 通过双方谈判已取得一个共同受益的结果。
法庭观摩心得 2
《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 侵扰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
权力的,侵扰人应当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赐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赐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力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 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 判决赐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此条法律是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用以计算赔偿额的详细规定。 但通过观看今日的庭审,不难发觉条文虽规定的详细但实际的操作性却不大。 若本案中原告的理由得到法院认可,被告行为系属侵权行为。
但作为原告,因大陆方面发行了其在港澳地区同样发行的套装光碟而遭遇的预期利益损失是很难计算清晰的。 如其产品能够拿到大陆来销售,究竟能有多大的市场, 能获得多少利润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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