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提高监管水平,保证作业质量,维护环卫工人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关于规范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区、街(镇)财政预算核定经费范围环卫作业项目的市场化运作监管适用本办法规定。其他环卫作业项目的监管工作参照执行。第三条环境卫生作业监管实行层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监管。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区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运作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负责区域内环境卫生作业监管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运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项目招投标管理第五条环卫作业项目业主在招标前,应当根据广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核算作业人数,并按《广州市关于规范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编制项目预算,足额申请资金。第六条市、区、街(镇)财政预算核定经费范围环卫作业项目招投标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招标的相关规定,环卫作业项目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七条环卫作业项目业主招标时,应当使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招标文件范本。第八条环卫作业项目业主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使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项目合同范本。第九条环卫作业项目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第三章作业质量监管第十条区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环卫作业监管制度和作业质量评分标准。第十一条作业质量评分标准由项目合同约定。作业质量检查情况每月综合汇总一次, 月评分采用百分制, 满分为 100 分。月得分等于每次检查得分的总和除以检查次数再减去当月一次性的扣分。第十二条区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作业任务及监管规律,科学组织巡检,每月巡检次数不少于 12 次。重点加强对环境卫生质量、环卫工人到岗情况、环卫设备配备使用情况等进行巡检。城市管理部门巡检时, 监管人员不得少于 2人, 监管人员应当记录环境卫生作业基本情况, 填写作业质量检评表, 对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拍照取证, 并书面告知相关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监管人员应当及时跟踪查看整改效果。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保证每日作业时间,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配人员及车辆。每月 5 日前应将本月环卫工人作业排班计划提交项目业主单位备查, 作业单位应当按排班计划执行。作业计划临时调整的,调整当天应当告知项目业主单位。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完善内部监管制度,按要求配备巡检工具和专门巡查人员,记录巡检情况,并将巡检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定期向项目业主报告。第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人员、设备和设备使用、养护管理应当按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承包合同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执行。第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作业质量标准,做到文明作业、安全生产。第十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群众或媒体对作业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工作。对于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等情况,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知相关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到场处理, 并跟踪检查,确保整改落到实处。事后应当对投诉热点地段加大巡检次数,并做好记录备查。第四章劳动保障监管第十八条市城市管
广州市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监督的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