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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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泄露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和评审过程中的讨论、表决情况;不得有徇私、放宽标准条件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对违反相关纪律及规定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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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创新评价机制,对本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细化,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
其他未尽事项,按《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7号)、《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6〕3号)、《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等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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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正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年度考核称职(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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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
二、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未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10年以上,并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类奖励或荣誉称号者,可以申报。
第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者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5个模块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专职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在县(不含市辖区)属及以下学校工作的。
(四)申报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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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身心健康条件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健康条件。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七条 高中
一、育人工作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10年以上(或担任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12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能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有成功案例。
(三)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3次,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市级以上称号。
二、课程教学
(一)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专业知识,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对学科课程体系建设有贡献。具有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能力,能够创造性地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并取得显著效果。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和精湛的教学艺术;教学经验在本学科领域得到推广并有较大影响;教学业绩显著,教学效果在同级同类教学中处于领先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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