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二)
北 京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按标批准的办学规模、和各类学校类别的建筑面积指标及选配校舍项目的建筑面积和批准的办学规模确定。
第十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类别分为综合类、师范类、工业类、农林类、医药类、财经类、政法类、外语类、管理类、体育类、艺术类。
第十一条 各类高等职业学校本标准中的办学规模按表设定。
表 办学规模(学生数) 单位:人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普通高职院校
体育、艺术高职院校
注:、普通高职院校包括综合类、师范类、工业类、农林类、医药类、财经类、政法类、外语类、管理类院校。
体育高职院校包括公安、警官院校。
第十二条 各类高等职业学校校舍用房项目构成:
一、学校必须配置的校舍用房项目:教案实训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行政级办公用房、会堂及大学生活动用房、学生宿舍(公寓)、食堂、单身教师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九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置的校舍用房项目:校企合作用房、培训中心、研发创业中心、教案产品陈列中心、学术交流中心、外籍教师宿舍(公寓)、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培训人员宿舍(公寓)、游泳馆、;农林院校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的附属用房;机动车与自行车停车库或(棚);、花卉用房、采暖地区的锅炉房等。
三、未包括的用房项目:学生社会顶岗实习的场所或用房;国家规定建设的防空地下室民防工程等。
第三章 学校布局与选址
第十三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布局规划。,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与地区(州、市)为单位,根据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统筹高等职业学校的布局规划,优化高等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加强高等职业学校建设,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数量和办学规模,。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当地区(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济建设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人口规模、生源状况及经济社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科学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高等职业教育园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市)根据当地工(产)业园区规划,可宜规划设置由多所高等职业学校组成的高等职业教育园区,。各所学校设置的主干专业应各具特色,园区内宜统筹规划建设公共实训实习基地和体育、公共图书、后勤、生活等公共设施,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新建高等职业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地势较高、阳光充足、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二、 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地质塌陷、泥石流、洪涝及风口、悬崖边、崖底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三、 应避开高压供电走廊、高压输气管道、输油管道、通航河道。
四、 应避开污染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
五、 应学校与铁路、轻轨、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易燃易爆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及太平间、殡仪馆等的防护距离应保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四章 校园规划
第十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高等职业学校均应先编制校园规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校园规划的范围为学校围墙或(隔离设施)以内的全部建设用地和设施项目。
第十九条 校园规划应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节约集约用地。根据有关规范和规定合理规划建筑用地,、室外体育设施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广场及停车场用地,并为学校发展、校企合作留有发展用余地。校园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综合类、工业类、农林类、医药类、师范类、体育类院学校为;财经类、政法类、外语类、管理类、艺术类院学校为。
第二十条 校园规划应依根据内部功能,按教案实验、实训实习、体育运动、生活后勤等功能进行分区,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各功能区的建筑组合应紧凑,教案实训用房应具有通用性、灵活性,以适应专业改变、设备更新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宜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特点和文化内涵;,校园文化与行(企)业文化相融合。, 以强化校园的整体性。
第二十二条 由多所高等职业学校集聚建设的职教园区,其公共设施宜统筹规划建设,做到园区资源共享,以节约集约用地。
第二十三条 校园道路网的布置应便捷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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