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丧嫁娶有关规定
篇一:婚丧嫁娶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党风廉政建立,严格标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依据中心、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良工作作风、制止奢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九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调查核实:
〔一〕无正值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照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收到干部群众实名举报的;
〔五〕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在社会上造成紧要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嫁娶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采纳指责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指责、建议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将遵照有关规定赐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参加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监视检查,并定期组织明察暗访。对违反规定的,要刚好指出;对发觉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刚好进展警示提示谈话;对疏于监视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参加操办婚丧嫁娶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遵照落实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立举报电话,充分发挥广阔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视作用,刚好查处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行为。
市纪委、市监察局举报电话:0635-8228277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说明。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十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严格标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议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立,依据中心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良作风、制止奢侈奢侈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限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制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承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与。
其次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珍贵礼品。
第三条 制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担当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 制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珍贵礼品。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状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状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状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赐予指责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赐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珍贵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 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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