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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论文.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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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论文.docWTO 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论文摘要: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是 1778 年美国在自己对外签订的第一个条约中包括了一项" 有条件的" 最惠国条款(与法国签订)。 19 世纪这类条约在欧洲各国流行,但都是通行的" 有条件的" 最惠国待遇模式,即以受惠国作出与第三国承诺相当的承诺为条件。这种有条件以互惠为基础的最惠国原则在 1860 年发生了实质性的突破, 1860 年英法通商条约的签订,使现代意义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才真正诞生。在随后的贸易关系中,虽几经波折,也曾出现过有条件最惠国原则的情况。但由英法通商条约所体现的自由贸易基础的“相互给予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也成了现代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原则本身内涵的重要特征, “最惠国待遇条款是现代通商条约的柱石”成了各国贸易关系的一句名言。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受到严重挑战。各国普遍倡导和实行以高关税为主要特征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纷纷对贸易加以限制;而 30 年代的大危机更是使保护主义泛滥。甚至连一直在全球范围奉行自由贸易的英国也放弃了无条件的最惠国原则而实行大英帝国特惠制度。尽管如此,在 1920--1940 年向全球范围所签署的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共 600 多个。第二次大战后,关贸总协定在世界范围内把最惠国待遇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之中,使最惠国待遇成为世界经济贸易的重要基石,实现历史性的新突破。 2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概念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贸条约中一项传统的法律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贸易、航海、关税、国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该项待遇的给予通常是通过签订双边贸易条约并在其中订入最惠国待遇条款得以进行。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受惠国,给与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给惠国。在国际经贸实践中, 缔约国相互给予的这种待遇有两种不同的形式: 一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它是指缔约国一方现时或将来给予缔约另一方的任何优惠待遇应立即无偿地给予缔约第三方; 二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它是指缔约方相互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以对方给予为条件补偿。如当某一缔约方甲给另一缔约方乙提供了一种贸易上的更为优惠的待遇时, 其他任何第三方若想要享受甲国给予乙国的这种优惠, 则必须向甲提供相应的优惠作为补偿。因此, 凡以索取相应的贸易优惠作为条件, 将其给予另一国的贸易优惠给予其他任何第三国的, 该国实施的便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同于双边贸易条约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首先它确认的是一种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即确保wto 的一方成员给另一方成员的任何贸易优惠都立即无条件地提供给予所有其他成员, 从而使最惠国待遇多边化; 其次, wto的所有成员在国际贸易的各个方面享有的是同等的待遇, 确保了所有成员在同一水平上进行公平的贸易竞争; 第三, 它扩展适用于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于gat t文本的第 1 条中, 其中表述“……每一成员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 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所谓“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是指wto的成员在出口商品的供应或进口商品的市场准入方面提供有利的条件。(二)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1. gatt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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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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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