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1)
一、概念: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
二、分类: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养父母子女关系+有抚养教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三、常识:见书本第144-146页。
四、亲权制度(概念+特征+内容+如何行使)
:父母针对未成年亲子关系(1)
一、概念: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
二、分类: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养父母子女关系+有抚养教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三、常识:见书本第144-146页。
四、亲权制度(概念+特征+内容+如何行使)
:父母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总称
?不当行使时该如何办?——剥夺亲权(所谓判决宣告停止亲权)
亲子关系(2)
一、婚生子女的推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二、子女婚生性的否认: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婚生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否认的原因+否认权人+否认的时效限制=各国规定有所不同,我国并未规定)
三、我国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容:抚养+教育+保护+为子女承担替代责任——赡养+扶助——相互继承权。
注意:(1)抚养、教育和保护是不同的内容;(2)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持续到何时?(3)父母的替代责任是怎样的?(见书本第163页)
亲子关系(3)
一、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任意认领):各认领和事实认领
:
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亲子关系(4)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血亲,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姻亲,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也和养父母子女关系有所不同:养子女和亲生父母不存在权利义务,但作为拟制血亲的继子女和其亲生父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仍在。(所谓双重性和非双重性)
二、人工生育的三种情况:
同质人工授精+异质人工授精+代孕母亲(此类我国禁止)
其他亲属关系
一、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只有这两类)
二、只须掌握在何种条件下承担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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