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 政策法规 -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准入和退出,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情形之一的,不受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通道、停车场等)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以及在本辖区拥有10家以上的连锁店(300平方米以上)等经营商户;
(二)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酒楼、度假村、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相关展馆可设置1-2个零售点;
(三)AAA级以上旅游景点、客运交通枢纽、火车(高铁)站流动人口密集区内,可按需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但相关区域管理运营机构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除外;
(四)本规定实施前已设立的零售点因客观情形变化,导致零售点位于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或距其所有通勤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6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内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五)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大型厂矿等内部,需征求厂矿企业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可以设置1-2个零售点;
(六)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持证零售户改变经营地址,办理许可证变更的。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三)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已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十)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十一)违章建筑场所、临时建筑场所、简易搭盖、流动摊点、集装箱房等非固定经营场所,未取得占道经营许可的电话亭、报刊亭等场所;
(十二)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十三)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规划并被冻结的区域;
(十四)基于未成年人保护和安全、环境因素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十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六)通过信息网络渠道经营的;
(十七)各级党政机关和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十八)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距其出入口中间点100米以内的区域;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九条零售点设置的其他情形
(一)本辖区的残疾人、军烈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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