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研收入按“简易征收办法”
计算增值税的办理流程通知
为减轻我校科研收入税收负担,经我处多次与仓山区国家税务局协商,该局同意我校符合“简易征收办法”规定的科研收入经其审核批准后可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有效期限为3年)。现将相关具体办理流程通知如下:
(遇节假日顺延,下同)之前或每月20号之前到科研财务科处登记并提供项目合同书原件(审核后将退还)。经我处统一汇总整理后报送仓山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审核所需时间约为5-7个工作日)。
“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审核未批准的科研收入仍按“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需提供对方单位的“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或“纳税人识别码”。
“简易征收办法”的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位师生相互转告,由此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福建师范大学财务处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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