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收容教育制度的废止.doc试论收容教育制度的废止
[摘要]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制度近年来饱受诟病,该制度的合法性、正当性受到学界和社会的广泛质疑,执行的过程中问题也较多。文章从分析该制度的性质和正当性入手,并分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建议提出废止该项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收容教育;实践困境;废止;正当性危机
近年来,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的合宪合法性、正当性等方面受到广泛的质疑,然而该项制度目前仍然有效实施。收容教育应属于何种性质,其是否具有正当性,应存应废是本文探讨的问题。
一、收容教育制度沿革及其性质
收容教育全名为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新中国成立后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罚和教育就一直存在,但收容教育的制度化,则是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才将该制度确定下来。《决定》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2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3年,国务院依据授权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收容教育制度目前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从《办法》第七条规定来看,收容教育措施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不足以惩戒,但是劳动教养理由又不充分的卖淫嫖娼行为,期限为6个月-2年。
收容教育可以定义为:通过限制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强制性地予以法律、道德教育和组织劳动,以消除行为人的恶习,实现教育矫正功能的强制性教育措施。关于收容教育的性质,学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种是行政处罚说,另一种是行政强制措施说,还有一种是违法行为矫治措施说。行政处罚说认为从收容教育的内容和期限来看,具有明显的处罚性;行政强制措施说认为从《办法》第二条的措辞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来看,应属于行政强制;而违法行为矫治说认为收容教育之于卖淫嫖娼人员,类似刑罚之于犯罪人一样,既有惩罚性,也有矫正其思想和行为习惯、不健康生活方式的作用。违法行为矫治措施一说很有道理,也与收容教育的初哀相符,然而《违法行为矫治法》一直未能出台。
笔者认为,在目前法律规定来看,收容教育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当然,2011年制定的《行政强制法》并未将收容教育制度纳入进来,也许这也正是立法者对于卖淫嫖娼人员收容制度去留的暗示。
二、收容教育面临合法性、正当性危机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的合法性、正当性目前也受到学界乃至社会的广泛质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形式合法性受到质疑
1、是否违反《立法法》
曾经的收容遣送和劳动教养制度,实行多年后废止,究其原因,是因为违背了《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即涉及人身自由的处罚和强制措施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来规定,《立法法》是明确禁止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授权国务院立法的。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虽并未就收容教育制定专门的法典,但《决定》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范畴,因此,认为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违反《立法法》没有依据。
2、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与《行政强制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还可再收容教育,有学者提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其实一事不再罚指的是,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两次以上的罚款。因此,卖淫嫖娼之前被罚款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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