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高等继续教育精品教材国际私法
主编刘仁山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目录
第一编总论
第二编诉讼管辖权论
第三编法律适用论
第四编司法协助论
第五编国际商事仲裁论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二章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学说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对象与方法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与名称
本章重点
1国际私法的对象与方法
2国际私法的范围
3国际私法的渊源
4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对象与方法
一、国际私法的对象
部门法的对象即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一个部门法之所以产生、存在和发展,就是因为有对特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需要。国际私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得以产生及发展,就是国际交流发展的结果。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的对象就是国际交流中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所谓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international civil mercial legal relationship),亦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法律关系的构成因素看,其涉外性的具体表现如下:
(1)主体可能具有涉外因素。
(2)客体可能具有涉外因素。
(3)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
对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认识,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这里所说的“外”(foreign)应当作广义的理解。
第二,国际私法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可能会导致法律冲突的产生。
二、国际私法的方法
法律的调整方法是指法律藉以作用于社会的方式、手段和方法的总称。任何部门法都有其调整方法,这是划分不同法律部门的辅助标准。一般认为,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间接调整方法,另一种是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受何国(或地区)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方法。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是指根据有关国内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规范”(substantive rules)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法。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与名称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
(一)主要观点
(1)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冲突法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同一语。
(2)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以法国为代表的多数学者从立法者或法学教育者的立场出发,认为,国际私法既然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就必须首先解决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国籍问题(当然,法国学者不仅探讨国籍冲突的解决问题,而且还对国籍问题进行一般的探讨)和民事法律地位问题,然后才是法律选择问题。
(3)在苏联和东欧国家,较普遍的观点是国际私法由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构成。
各国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规范构成虽有分歧,但仍存在两点共识:第一,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是国际私法的本体或核心;第二,在以冲突规范作为国际私法基本构成规范的前提下,应将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有关规范也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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