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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人社就业〔201〕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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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人社就业〔2014〕4号
关于对2015年全市农村劳动力
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进行申报认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2〕25号)文件精神,决定对2015年全市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进行申报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
各县区人社局和市直各培训机构要按照豫人社就业〔2012〕25号文件
中第二章“定点培训机构管理”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上报。上报材料要详实、具体,条理清晰,材料要有纸制和电子版。
(一)材料要求
1、请示报告(一式三份)。申请报告必须明确培训时间、培训能力、就业渠道、收费标准等情况;2、培训机构情况简介(一式三份);3、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房产(租赁)权证明、师资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4、学校成立经人社、民政等部门的文件批复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5、定点培训机构申报汇总表(附件1一式三份);6、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申报表(附件2一式三份);7、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审批表(附件3一式三份)。
(二)上报时间
申报单位务必于2015年1月16日前将上述七项材料上报市人社局农民工工作科,过期当年将不再受理。
(三)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农民工工作科,阚浩,联系电话:0377-63165296(传真)
邮箱:nykanhao@
二、评估认定
市人社局将根据各县区人社局和市直有关培训机构上报材料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认定。具体安排如下:
(一)评估认定时间:2015年3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评估认定对象:2015年1月16日前申报的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
(三)评估认定方式:采取实地考察、查看资料、听取汇报等办法,对其培训能力进行综合打分,根据考察得分和培训专业设置等情况,确定为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示。
(四)准备资料:申请报告、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房产(租赁)权证明、师资花名册、场地面积及教学设施书面资料等。
(五)评估认定组织:考察评估认定由市人社局农民工工作科、纪检监察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认定。
三、组织要求
各县区人社局、市直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定点培训机构申报认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到专人负责,要做好定点培训机构的初审工作,按时间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申报材料;市人社局将严格按程序、按规定对上报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考察评估认定,经考察认定公示后报省人社厅备案。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市人社局每年定期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各县区人社局及市直有关培训机构每年要及时按要求申报认定定点培训机构,未经认定备案的任何培训机构不得进行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
附件:
1、年南阳市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申报汇总表
2、年南阳市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资格认定申报表
3、年南阳市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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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