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会计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86)财会字第75号文印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随着投资体制、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的变化,曾先后作了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有的已专门发过文件,有的已在历年基建决算会计报表编报办法中作过规定。为了便于建设单位财会人员学习,更好贯彻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我部将1986年制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了统一的修改和补充,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建设单位,自1996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随着投资体制、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的变化,曾先后作了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有的已专门发过文件,有的已在历年基建决算会计报表编报办法中作过规定。为了便于建设单位财会人员学习,更好贯彻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我部将1986年制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了统一的修改和补充,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建设单位,自1996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要求,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税系统基本建设情况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和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加强基建工作的领导,基建项目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实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各建设单位要在确保满足各项正常经费、专项经费开支的前提下安排基建资金,要根据其资金情况安排建设项目,避免摊子铺的过大、建设标准过高,造成资金的浪费。
第四条各建设单位基建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计法》,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要求忠于职守,履行职责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的建设单位。
第二章会计科目第六条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和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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